为扎实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四个机制,基本实现水利工程资金有来源、运行维护有保障、节水减排有成效,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文件,以区域内骨干工程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及末级渠系成本测算结论为基础,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等因素,结合我市农业用水条件,市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规范性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主要依据:《通知》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主要内容:《通知》正文共6个定价事项框架。明确了我市农业用水基准水价标准、分类水价、分档水价、水费执收主体和结算方式、定额内水费计收、定额外水费计收等内容。
3、目的意义:通过制定该《通知》,规范农业用水收费标准,强化节水教育,引导用水单位水商品意识,树立节水观念,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办法》明确的适用对象为全市农业用水户。
4、定价内容:
(1)第一条,农业用水基准水价标准 “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湖南省 2024 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406号)文件关于调价方案应当明确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的有关精神,选取四季红灌区供水价格0.003元/立方米确定为我市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34元,明确我市农业用水基准水价为每立方米0.037元。”
根据我局2023年出具的《关于四季红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灌溉供水成本监审报告》和2024年出具的《沅江市末级渠系农业灌溉用水定价成本调查报告》来制定此标准。
(2)第二条,执行分类水价“农业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类型执行分类水价。根据我市实际,以基准水价作为水稻生产用水价格,其他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农业用水按基准水价×1.1系数确定水价。”依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文件来制定。
(3)第三条,执行分档水价“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 388-2020)》标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定额内水量按基准水价标准;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1.5倍执行;超定额20%—50%以内(含50%)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2.0倍执行;超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3.0倍执行。”依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和《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 388-2020)》文件来制定。
(4)第四条,水费计收“(一)水费执收主体、结算方式:各行政村集体为终端用水户及用水组织的管理单位,亦是终端水费执收单位。建议采取灌区管理机构与村集体签订用水协议,同时村集体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的模式,各村集体按末级终端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向农业用水户收取水费,同时按经过骨干渠系计量器的供水量,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水费计收结算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
(二)定额内水费计收:定额内水费中骨干工程部分(0.003元/立方米),所需水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标准化运行管理经费等途径解决。定额内水费中末级渠系部分(0.034元/立方米),基于目前水费管理现状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仍由村集体与农户以收取电费(或称“灌溉费”、“打水费”)等双方协商的形式具体实施。(三)定额外水费计收:定额外水费按实计收,发生超定额水量,由村集体组织根据超定额阶梯标准收取超定额外水费,再按“骨末级”比例向所在灌区管理机构交纳超定额外水费。”我局结合成本测算结果,综合考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关计收方式和标准。
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成本测算情况,借鉴周边县市区经验,听取乡镇水管站和农业用水大户的意见建议,由我局联合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制定《通知》。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局、人大、政协代表等意见,最终形成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