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4-2003179 文号:沅发改价费〔2024〕13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4-02001 签署日期:2024-10-22 发文日期:2024-10-22 信息时效期:2029-10-22 所属机构:沅江市发改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各镇(街道、中心)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以区域内骨干工程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及末级渠系成本测算结论为基础,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等因素,结合我市农业用水条件,现就市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基准水价标准

农业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湖南省202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406号),关于调价方案应当明确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的有关精神,选取四季红灌区供水价格0.003/立方米确定为我市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34元,明确我市农业用水基准水价每立方米0.037

二、执行分类水价

农业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类型执行分类水价。根据我区实际,以基准水价作为水稻生产用水价格,其他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农业用水按基准水价×1.1系数确定水价。

三、执行分档水价

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20)》标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定额内水量按基准水价标准;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1.5倍执行;超定额20%—50%以内(含50%)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2.0倍执行;超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3.0倍执行。(详见附表)

四、水费计收

(一)水费执收主体、结算方式。各行政村集体为终端用水户及用水组织的管理单位,亦是终端水费执收单位。建议采取灌区管理机构与村集体签订用水协议,同时村集体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的模式,各村集体按末级终端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向农业用水户收取水费,同时按经过骨干渠系计量器的供水量,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水费计收结算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

(二)定额内水费计收。定额内水费中骨干工程部分(0.003/立方米),所需水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标准化运行管理经费等途径解决。定额内水费中末级渠系部分(0.034/立方米),基于目前水费管理现状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仍由村集体与农户以收取电费(或称灌溉费”“打水费)等双方协商的形式具体实施。

(三)定额外水费计收。定额外水费按实计收,发生超定额水量,由村集体组织根据超定额阶梯标准收取超定额外水费,再按骨末级比例向所在灌区管理机构交纳超定额外水费。

五、相关要求

(一)水费征收用途与管理。农业用水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各灌区管理机构及各村集体组织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三)强化宣传和引导。农业用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单位树立水商品意识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沅江市农业用水分档分类价格标准表

 

 

 

 

沅江市展和改革局             沅江市财政局    

 

 

沅江市水利局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22

 


附表

 

沅江市农业用水分档分类价格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作物类别

定额内

超定额20%

以内(含20%)部分

超定额20%—50%以内(含50%)部分

超定额50%

以上部分

水稻

0.037

0.056

0.074

0.111

其他类

0.041

0.062

0.082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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