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起草的《沅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沅政办发〔2019〕11号),有效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原文件有效期限已满,现申请根据现状情况修订后重新发布。根据规范性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主要依据:《办法》主要依据《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0〕2号《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6〕112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主要内容:《办法》正文共31条。明确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工程管理、供水管理、优惠政策、责任追究等内容。
3、目的意义:通过制定该《办法》,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正常运营,水质合格,保障人民群众饮用卫生放心的自来水。《办法》明确的适用对象为全市城区以外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4、修订内容:
(1)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和监督管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市电力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统筹落实和监督管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市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各职能管理机构按新的职能和名称进行规范表述。
(2)第九条 “市水利局成立沅江市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修改为“市水利局沅江市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因原管理机构名称2020年由市编办更名为后一名称。
(3)第十五条 增加“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编制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要求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4)第二十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3〕41号)执行”修改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执行”。水价制定文件按上级最近文件贯彻。
(5)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5年内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各类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各类事业性收费,按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修改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各类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各类事业性收费,按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国家对农饮工程的优惠政策条款运行期间仍然适用。
(6)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申请文件新的有效期限。
从2024年8月份,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周边县市区经验,听取乡镇水厂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由我局负责《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局、部分镇人民政府意见,最终形成此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