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办发〔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沅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沅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区范围以外的日供水50立方米以上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统筹落实和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市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与管理,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需要。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市水利局代管国有资产;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所得资金用于已建供水工程管理和新建供水工程滚动开发。
第九条 市水利局沅江市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全市农村供水规划及实施计划,统一检测饮用水质,统一投资建设,统一管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条 未经市水利局批准不得改变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须按工程审批权限报市水利局批准。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卫生健康、发改(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评议。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体部分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筹措解决,从水表开始后入户部分维修由农户负责,管理单位可提供技术帮助。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的规定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有明确的标志。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生产建设活动,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建立三级检测制度,即:各自来水厂化验室日常检测制度、市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月检测制度、市卫生健康部门不定期抽检制度。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编制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能保证项目供水范围内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内,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生活用水取水项目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满足供水需要的其他取水项目。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由市发改局通过价格论证后,以低于城市终端供水价格(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价格)发文核定。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实行包干水费和超量收费相结合的水费制度。
(一)包干水费=核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包干水量。
包干水量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为标准,按每户60立方米∕年计算。
居民家庭用水量低于包干水量的,按包干水量收费。
(二)超出包干水量的用户加收超量水费。
超量水费=核定水价×(抄表水量-包干水量)。
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计收,计收水费要按有关规定统一使用水费收取专用票据。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政府投资主要解决水源工程、水厂及输配水主、干支管网建设。用户入户管网建设费由村民委员会与运行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水厂有权停止对其供水。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人员需经体检合格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持健康证和上岗证从业。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依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并提取必要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归档资料。资料包括供水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竣工报告、竣工图纸、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各类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各类事业性收费,按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建设用地,按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精神办理相关手续。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税费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量必须给予保证,电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01号)的规定按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并不得按阶梯式电价计量收费。
第二十七条 市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市财政与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共同筹措,按章使用。市财政视农村饮水安全的发展情况逐年核定维修基金投入。
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按每户月3立方米的水费减免。减免的水量连同对农村公共绿化等未付费用的水量进行统计,由此减少的收入由市财政补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发生介水传染病、工程损坏严重或长时间停水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变集中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供应的饮用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四)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五)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赔偿”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故意破坏水源、投毒等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