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沅政告〔2018〕4号),该通告已到期。为继续强化城市管理,加快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着力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不断优化,打赢蓝天保卫战,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造安全、洁净、宜居的城市环境,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和高新区于2022年12月开始在益阳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效果明显,值得借鉴。因此,市禁放办修订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通告。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禁放区域。原禁放区域为“中心城区规划区、两湖新区规划区、镇(场、街道)城镇区规划区、益沅一级公路两侧200米、农村干线公路两侧100米以内”;现改为:“中心城区(南至南洞庭大道、北至琼湖街道办事处五岛社区、东至石矶湖大堤、西至白沙大桥西),两湖新区规划区,镇(街道、中心)城镇规划区,国、省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指向更加规范科学。
(二)进一步严格了禁放要求。原通告规定禁放区内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现改为全时段禁燃禁放,更加符合上级要求精神,也更契合当前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现状要求。
(三)增设了管控区。将禁放区以外的广大农村地区设为管控区,倡导禁放烟花爆竹,鼓励各镇(街道、中心)先行先试,逐步实现全面禁放。既为后续全域禁燃禁放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兼顾了广大群众民俗需求。
四、违反《通告》的后果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起草过程
2023年6月份,由市禁放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沅江实际重新拟定工作方案和《通告》草案。8月上旬,向市城管委11家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通告》草案内容;9月上旬,将《通告》草案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10月底,组织群众代表举行了听证会。12月上旬,提请沅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