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禁放区
1.中心城区(南至南洞庭大道、北至琼湖街道办事处五岛社区、东至石矶湖大堤、西至白沙大桥西),两湖新区规划区,镇(街道、中心)城镇规划区。
2.国、省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3.除上述明确区域外,下列地点列入禁放区:
(1)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5)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6)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7)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管控区。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
禁放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要移风易俗,倡导禁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经市公安局批准,报市禁放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公安、应急、市监、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教育、琼湖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镇(街道、中心)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经批准实施的燃放烟花爆竹作业,实施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五、本通告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对打击报复制止人和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七、举报电话
(一)市级举报电话:110、12345
(二)各镇(街道、中心)举报电话:
2736832(琼湖街道)
2958200(胭脂湖街道)
2241124(新湾镇)
2286113(南嘴镇)
2501380(草尾镇)
2142168(阳罗洲镇)
2198132(四季红镇)
2111386(黄茅洲镇)
2406100(南大膳镇)
2301209(共华镇)
2351001(泗湖山镇)
2336101(茶盘洲镇)
2390001(南洞庭湿地保护中心)
2490018(漉湖湿地保护中心)
附件:沅江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
沅江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