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沅江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0 16:20 信息来源:沅江市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长江流域多地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严重影响禁捕后的水域管理、物种恢复。2020年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的文件,高度重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垂钓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工作要求。《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2〕110号)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的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考虑沅江市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规范我市禁渔水域垂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沅江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常年禁捕水域

  沅江市常年禁渔水域为:大通湖流域瓦岗湖、沅江市大堤(含镇、街道和事务中心)外南洞庭湖水域。

  三、《办法》制定必要性

  1.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指出: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办法,依法划定允许垂钓区域范围,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指出:“各地渔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

  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2〕110号)第十三条指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的休闲垂钓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各地垂钓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因此,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县发展实际,制定《沅江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四、《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湖南省渔业条例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7.《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8.《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沅江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

  9.《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

  五、《办法》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

  《办法》由总则、垂钓区域管理、垂钓行为管理、职责分工、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总则,共2条

  一是指出编制目的是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渔管理秩序,规范我市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编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沅江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是指出休闲垂钓的定义是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二部分,垂钓区域管理,共七条

  指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其他明文禁止垂钓的区域为禁止垂钓区域。

  指出禁钓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垂钓区域。

  第三部分,垂钓行为管理,共七条

  明确垂钓活动禁止使用国家和湖南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禁止一人多杆、 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等六种行为。

  指出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对个人人身及财 产安全负责。不得在大坝、防洪设施、输电线下、地质灾害风险地段和其他有风险的区域垂钓。

  指出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公共设 施、草地树木、不得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分类集中投放至指定回收区域。

  指出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指出在禁钓水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严格审批。

  明确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国家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明确禁止收购、销售禁渔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明确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四部分,部门职责,共1条

  明确沅江市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共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部分,附则,共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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