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沅江高新区管委会,垂管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沅江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沅江市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二章 垂钓区域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禁钓区是指: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在内的范围、以及其他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和垂钓的区域。禁钓区域具体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白沙大桥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
(二)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1.沅江白沙高速桥——沅江千吨级码头段,
沅江白沙高速桥——沅江南方水泥厂段。
2.新湾镇挖口子(石坝矶)——新湾镇新湾村(明月片)段(共华蒿竹河口);
3.共华镇八形汊村(西安片)段(共华蒿竹河口)——共华镇黄土包码头全线大堤段;
4.沅江琼湖街道共和社区界和段(诚实钢构厂)——沅江洞庭船厂码头段;
5.东南湖、管竹山、原万子湖芦苇场全垸段;
6.莲花岛、摞刀口、明朗山全岛段;
7.赤山监狱——草尾原胜天渡口段(南县草龟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高压线下和桥梁上下、港口码头、船闸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处、陡峭堤岸地段等有垂钓安全隐患的区域。
上述具体范围及位置以垂钓水域地图标示公布,并设立标示标牌和禁钓范围。
第四条 垂钓区划分由沅江市人民政府批复。垂钓区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和镇(街道、中心)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群体及习惯等因素划定。
第五条 建立垂钓备案登记制度。
(一)垂钓协会由市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
(二)在外湖垂钓的个人由所属垂钓协会登记备案;
(三)垸内水域垂钓的管理参照《沅江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执行,由属地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发证,并建立利于保护与发展的垂钓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钓水域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市农业农村局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审批许可。因乡村振兴、文旅发展需要,须在禁钓区开辟垂钓专区的,必须规范管理、按程序申报、先批后建,由镇(街道、中心)申请,发改立项、部门论证、市政府批准备案后方可启动建设。
第七条 加强对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凡组织20人以上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须事先征得属地管理单位同意,并接受全程监管。农业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日常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违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举报违法违规垂钓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禁钓区外允许一人二杆、一线双钩的垂钓方式,严禁一人三杆、一线三钩或以上(含多钩仿生饵)对水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第十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用船舶、竹筏、皮筏以及其它水上漂浮设施离岸垂钓;
(二)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爆炸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三)严禁使用探鱼设备、鱼枪、鱼镖、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行为;
(五)严禁使用除蚯蚓以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仿生饵除外);
(六)严禁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七)严禁垂钓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买卖交易;
(八)严禁夜间垂钓(20:00—次日6:00)。
以上行为均为违规违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对禁捕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外来物种除外)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钓品种: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垂钓人员不得在河堤边搭建简易棚、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窝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产生的废弃物等垃圾收纳带走,摒弃不良习惯,爱护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属地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镇(街道、中心)执法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沅江市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市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并对镇(街道、中心)所属辖区的垂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非法捕捞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营运船舶非法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打击销售、买卖水生生物保护区野生水产品、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及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等行为。
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监管工作,发现违规垂钓行为,及时取证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城区公园湖泊和所属后江湖、榨南湖、石矶湖的垂钓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防洪大堤岸线及垸内湖泊的垂钓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加强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政策宣传引导,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台帐,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进行劝阻、驱离、制止、警告、处罚、没收钓具及钓获物,并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配合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相关的法律及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沅江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沅政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4db41665b93636d720635ff36cf200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