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减少磷排放,保护和改善洞庭湖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通告》主要依据,《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根据洞庭湖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主要内容
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目的意义
通过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下简称“禁磷”),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实现沅江市零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目标。
五、起草过程
根据《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局4月分由水生态环境股起草《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起草过程广泛征求了局领导各股室及全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修改,最终形成此稿。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