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2-1598741 文号:沅政告[2022]2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2—00003 签署日期:2022-06-06 发文日期:2022-06-06 信息时效期:2027-06-06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为减少磷排放,保护和改善洞庭湖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等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1.1%的洗涤用品。

二、全市范围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容美发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为无磷洗涤用品。

三、全市范围内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洗涤用品,一律进行抽样检测。

四、全市范围内各镇街道中心)应当采取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并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管。全体居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禁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对使用洗涤用品的经营者排放的生活废水进行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含磷洗涤用品及除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以外的服务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对全市范围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星级宾馆,进行行业规范和限制。

五、违反以上通告的,由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

 

 

 

 

 

沅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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