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22年2月15日公布了《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沅政发〔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法律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而成。
二、重要意义
制定该《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规范沅江市县级储备粮管理,从而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以及《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
三、主要内容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原沅江市粮食局先后与沅江市商务局、沅江市发改局合并,《办法》中所有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沅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法》共九章五十三条,主要对政府储备粮食的计划、储存、轮换、补贴、动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对承储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擅自租赁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承储县级储备粮;
(三)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
(四)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六)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
(八)将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九)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十)转包县级储备粮计划任务,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
(十一)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下一步,沅江市人民政府将积极推动《办法》落实,不断推动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文: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