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有关单位:
《沅江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沅江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沅江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沅江市人民政府,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省、益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根据本地粮食供需情况,可增加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制定本市县级储备粮计划,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设施等。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承储计划、开展轮换,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承储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支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轮换,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承储规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存储品种为稻谷,上级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下达品种调整指令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调度便利、便于监管、储存安全、降本节费的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择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
(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库区有效仓容10000吨以上;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安全必需的基本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具有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具有粮油保管、检验、防治、专业财务核算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承贷资格。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计划任务。
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年度考核机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调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县级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质量、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对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实行分离,在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方面严格分开;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七)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八)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发生下列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企业改制、重组、搬迁、资产划转或者变卖;
(三)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危及县级储备粮安全;
(四)企业遇有可能影响县级储备粮安全的法律纠纷;
(五)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能履行承储合同;
(六)企业发生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擅自租赁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承储县级储备粮;
(三)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
(四)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六)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
(八)将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九)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十)转包县级储备粮计划任务,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
(十一)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支行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迟延履行责任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收购实行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和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库。储存期间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出库检验制度,检验工作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交易行为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支行的信贷监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及市场行情核定。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补贴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制度,超额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能享受超出时间的财政补贴。
第三十二条 收购、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根据年度计划执行,可以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轮换方式进行。成品粮储备可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等方式动态轮换,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且粮权清晰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支行根据轮换方式提供所需轮换贷款。
第五章 补 贴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补贴按核定成本价,依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调整储备调控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湘粮调〔2021〕117)相关条款执行;保管费100元/吨/年、轮换费140元/吨/年包干补贴;收购费50元/吨。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失损耗定额标准:储存半年内保管损耗0.1%(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损耗),储存半年至一年保管损耗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保管损耗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出现风险,由市财政兜底弥补。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利、费补贴按季;价差、定额损耗补贴于当年12月31日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六章 动 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市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支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四十二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本级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五)查封、扦样。
第四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依法对县级储备粮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一十九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30日内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市财政收回相应的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取消其承储计划,由市财政局收回相应的财政资金;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租赁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承储县级储备粮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
(六)将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
(七)转包县级储备粮计划任务的。
第五十条 承储企业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并处动用部分县级储备粮价值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沅江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