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财政局解读《沅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 16:33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市财政局 浏览量: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2017年沅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沅江市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三年来,试行办法为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发挥了一定的效益,《试行办法》也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重新出台《沅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市属企业,此次将市属国有企业纳入了管理范围。

二、第八条:明确了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中第五小点明确了负责经营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三、第九条:此次《办法》出台明确了沅江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的职能职责,主要负责制订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全市国有企业“两个置换”工作,加强市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

四、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和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市财政局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五、第五章:2017年沅江市出台了《沅江市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此次将处置管理办法合并到《沅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并明确了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及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六、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中新增第五十三条,对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拒不服从经过市委、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实行办公用房调配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沅江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2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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