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沅烟处[2022]第2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10:06 信息来源: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作者: 浏览量:424

沅江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烟处[2022]2

案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当事人姓名(名称):*军     

性别: ,年龄:47,民族:,职业: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432302********1817 联系电话152****3966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3098110****      

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1022日至20231018

户籍地址: 湖南省沅江市银光南路***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西路

调查情况: 

20221月11日,沅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证号:430981**)、*(执法检查证号:430981**)在接群众举报后,来到沅江市琼湖西路“沅江市**平价超市,首先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然后在当事人*军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其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0.98万支49条)。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获取现场照片两份,报经领导批准开具了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现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022119日,沅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卷烟购进情况,查实该批卷烟为当事人所有。

调查过程中获取了如下证据:《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022年1月20,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本案调查,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军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后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军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享有所有权,现合法持有由沅江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编号为43098110****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有历史违规情况 *军承认违法卷烟是别人上门推销的,具体品牌、数量、金额如下:白沙(和天下0.98万支(49条),共计1个品种0.98万支49条)案值为49000.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有效的进货证明,卷烟经询问当事人并经本局执法人员与真品卷烟比对等表明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至本案案发时止, *军并未将上述卷烟售出,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案件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军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沅烟立[2022]第2号):证据发生时间均为2022年1月11日,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发生时间分别为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9,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

3.本局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发生时间均为2022年1月11日,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通知程序。

(二)证明当事人*军的违法行为属实。

1.《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涉案卷烟实物、《询问笔录》:证据发生时间分别为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9,证明当事人*军从别处购入卷烟0.98万支准备销售,违法行为属实。

2.本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据发生时间均为20221112022年1月19,证明涉案卷烟的价值。

(三)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当事人*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发生时间为2022年1月19,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审查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1月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烟处告[2022]2),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49000.009.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655‬.00‬元,上缴国家财政的行政处罚。

罚款缴纳期限及银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地址:沅江市桔园路,账户名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 596357363732 )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处罚决定书将在湖南省烟草公司政务服务大厅网站公示。

 

 

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2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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