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医保查(扣)字〔20××〕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违反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查封(扣押)物品由 负责保管,存放于 ,联系电话 。
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查封(扣押)清单所列场所、设施或物品。
你(单位)可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医疗保障局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一份随查封或扣押的场所、设施或物品备查,一份本机关留存。)
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障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用于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涉案物品资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在用于查封时,应为《查封决定书》;在用于扣押时,应为《扣押决定书》。
二、文书内容
(一)有医疗保障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文号。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有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当事人为单位的,有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有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需载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信息,列明主要证据信息,列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
(四)有查封(扣押)信息,如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物品资料保管人、存放地及其联系方式。
(五)有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作为附件。
(六)有对当事人在查封扣押期间应遵守义务的申明。
(七)有对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告知。
(八)有对救济途径和期限的告知。
(九)有医疗保障部门的公章和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范围的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79条,仅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才可予以查封(扣押)。
(二)应事先填写相应的《案件处理审批表》,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再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在文书名称和正文中,均应注意,在用于查封时,勾选“查封”,在用于扣押时,勾选“扣押”。
(四)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期间物品的保管费用由医疗保障部门承担。
四、参考文书
(一)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样张)》
(三)浙江医保行政执法参考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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