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医保当罚字〔20××〕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或住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在 (违法地点)
因 (行为方式)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名称条款)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条款) ,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场收缴。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收款银行: ,
户名: 账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医疗保障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医疗保障局
(公章)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障部门外部文书。
(二)适用于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医疗保障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文号。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个人的,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三)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四)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听取了陈述、申辩的,应勾选“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勾选“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五)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写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条款序号;有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种类和幅度信息。根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勾选“警告”和/或“罚款”。
(六)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当场收缴的,应勾选“当场收缴”。非当场收缴的,应勾选另一种履行方式。
(七)有医疗保障部门公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不能因简易程序案件案情简单,而在没有取得违法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据此,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领域中,常见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可能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四、参考文书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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