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64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09:19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225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64

 

当事人:丁XX沅江市美世界XXXXXX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QCNXXXX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XXXX

经营者:丁XX

身份证号码:43092119970704XXXX

联系电话:1517376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南县厂窖镇连福村第七村民小组                                   

2020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C栋一楼的沅江市美世界美贝美妈母婴生活馆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诺驼”驼乳粉的货架上张贴有宣传两张,其内容为(1)选择喝驼奶的10大理由:①富含“长寿因子”,真正自然的抗衰老,②改善睡眠让你精神饱满,③抑制不饱和醛酮的浓度,延缓皮肤老化,④保护肾脏,调剂肾功能,⑤血糖,控制血糖波动,促进血液年轻化,⑥阻止动脉粥样硬化,防止心脑血管疾病,⑦降脂、降压,起到调节作用,⑧解酒保肝,避免身体受损;调节代谢功能,远离脂肪肝,⑨增强免疫力,身体更有活力,⑩是牛奶营养价值的好几倍,比牛奶更利于吸收;(2)特别适合喝驼奶的10种人:①肿瘤及放化疗病患者,②糖尿病患者,③肾病患者,④哮喘、肺病等呼吸道病患者,⑤慢性胃炎、肠炎患者,⑥失眠及睡眠障碍人群,⑦孕妇、婴幼儿,⑧体弱多病及术后恢复人群,⑨乳糖不耐症患者,⑩养颜美容的人群。当事人就宣传的内容,无法提供依据。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南县鼎信食品批发商行购进两种配方的“诺驼”驼乳粉,一种为“益生菌”配方,一种为“初乳”配方,分别购进了6厅,“初乳”配方的“诺驼”驼乳粉销售了一厅。当事人根据陕西共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南销售区域的负责人陈娇艳提供的资料,在南县凌鹰广告店花费10元制作宣传卡片2张,并于20191124日将宣传卡片张贴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

当事人从陕西共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取资料,未经查证,自己制作卡片宣传该产品,宣称“诺驼”驼乳粉具有:选择喝驼奶的10大理由:①富含“长寿因子”,真正自然的抗衰老,②改善睡眠让你精神饱满,③抑制不饱和醛酮的浓度,延缓皮肤老化,④保护肾脏,调剂肾功能,⑤血糖,控制血糖波动,促进血液年轻化,⑥阻止动脉粥样硬化,防止心脑血管疾病,⑦降脂、降压,起到调节作用,⑧解酒保肝,避免身体受损;调节代谢功能,远离脂肪肝,⑨增强免疫力,身体更有活力,⑩是牛奶营养价值的好几倍,比牛奶更利于吸收;特别适合喝驼奶的10种人:①肿瘤及放化疗病患者,②糖尿病患者,③肾病患者,④哮喘、肺病等呼吸道病患者,⑤慢性胃炎、肠炎患者,⑥失眠及睡眠障碍人群,⑦孕妇、婴幼儿,⑧体弱多病及术后恢复人群,⑨乳糖不耐症患者,⑩养颜美容的人群的功能。当事人就宣传的内容,无法提供依据。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0116日由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4张,宣传卡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卡片宣传“诺驼”驼乳粉功能的事实;

3.由当事人提供收据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向南县南州鼎信食品批发商行购进“诺驼”驼乳粉的事实。

4.2020119日由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虚假宣传“诺驼”驼乳粉功能的事实;

5.由被调查人陈娇艳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一份,证明了陈娇艳的主体情况信息

6.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调查人陈娇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虚假宣传内容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的确认和签名认可,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4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8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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