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2 15:53 信息来源:沅江市政府网 作者: 浏览量:397

(沅江)文综罚字〔2022〕F-000002号

当事人: 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981MA4Q93CQ42

法定代表人:李斌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团山寺路

2022年3月31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沅检发〔2022〕17号),开展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4月26日17时2分至2022年4月26日18时5分,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蔡彬(湘08051700033)、龙鑫(430981301001)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科田灿、苏丹,位于沅江市琼湖街道杨泗桥社区琼福组不可移动文物沅江市团山寺古井巡查,发现沅江市团山寺古井周围有机械设备挖机正在施工挖掘导致团山寺古井遭受损坏。经现场勘查,该土方工程为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施工,《营业执照》编号:91430981MA4Q93CQ42,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工程名称沅江市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现场负责人邹周。沅江市团山寺古井是清代古建筑,《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沅江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果的通知》沅政发201219号)确定为430981-0042号不可移动文物,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导致文物遭受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益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2017年12月29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易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向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分管领导汇报该不可移动文物被侵害的相关情况

4月29日,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事实如下: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沅江市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建设施工前未向文物部门申请文物勘探,也没有申请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4月24日施工过程中不知团山寺古井是是文物,对其进行了损坏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4月26号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不可移动文物点沅江市团山寺古井被填埋现场制作文书编号为(沅江)文综检(勘)字〔2022〕C-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22年4月26号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杨泗桥社区琼福组团山寺古井被破坏现场拍摄照片7张,对违法事实的证据固定。

证据三、对沅江市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土方平整施工现场负责人邹周发放(沅江)文物通告字{2022}第002号《停止侵害通知书》与《停止侵害不可移动文物平面图》,确定文物保护范围。当事人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规事实的固定,并有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土方平整施工现场负责人邹周签字确认。

证据四、沅政发(2012)19号沅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沅江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果的通知》证明沅江市团山寺古井是2013年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之一,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为沅江市团山寺古井是编号为430981-0042号不可移动文物。证明该古井为不可移动文物

证据五、2022年4月29日(沅江)文综案立字〔2022〕F-000002号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本局按照法定程序立案的书证。

   证据六、2022年4月30查询函一份,证明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前未向文物部门申请文物勘探,也没有申请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证据七、2022年4月30日在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部长肖建明(托处理此案事宜)第一次调查询问,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进一步认定。证实沅江市团山寺古井2022年4月24日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土方平整施工中遭受损坏

    证据八、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执照》编号为(91430981MA4Q93CQ42) 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李斌、托人肖建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在对沅江市杨泗桥村群福组村民刘建英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沅江市团山寺古井在2022年3月27日存在,2022年4月24日已遭受破坏

    证据十、2022年5月6日在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沅江市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土方平整施工方组织者曹国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沅江市团山寺古井于2022年4月24日在沅江市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土方平整施工中遭受破坏。施工方的工程款由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结算。间接证明实施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

证据十一、2022年5月7日在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部长肖建明(受委托处理此案事宜)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证实沅江市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土方平整由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方的工程款由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结算。证明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该建设项目的主体建设方。

证据十二、沅重建字[2015]021号施工合同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业主方,沅江市市政建设重点项目办公室为建设业主方。

证据十三、2022年5月11日在沅江市市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对该公司法人王春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沅江市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土方平整施工自2022年以来由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市城市建设运营集团)负责。沅江市市政建设重点项目办公室(沅江市市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只负责路面平整后的硬化。证明道路土方施工主体。

证据十四、2022年5月11日由沅江市市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2022年5月12日由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证实沅江市桔城大道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一标段自2022年以来,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土方平整压实,沅江市市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路面平整压实后的道路建设。证明在此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证据十五:2022年5月15日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书》一份,当事人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无异议。

证据十六:执法人员蔡彬、龙鑫的执法证件照片,证明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检查时是在岗在编并持有执法证件。

上述证据系我们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是能够予以采信的。

处罚理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益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易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且不知该井是文物,对其进行了损坏无主观故意损害文物意图在该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出邀请具有相关文物修缮资质的公司对该井区进行修复、考古勘探调查评估,没有影响文物本体安全、并打造成为小微旅游景观点。出具了主动保护文物、工程建设申报许可的承诺书、邀请了文物行政部门专业人士对其公司员工进行了文物普法讲座,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主动纠错,把危害后果降至最低。具备《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与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磋商讨论一致同意,以教育为主,做好修缮,加强保护,落实监管责任。责令按文物修缮要求在六个月内对文物本体进行抢救性修复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等

综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7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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