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华---新源路(原名郭碧兄弟敲补喷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27 16:40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78

  益沅环罚字〔2023〕 17  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郭秋华---新源路(原名郭碧兄弟敲补喷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M8L5C59

  法定代表人:郭秋华

  地址:沅江市新源路289-290号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3日对郭秋华(原沅江市郭碧兄弟敲补喷漆)(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运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内4根UV灯管指示灯未亮,灯管损坏。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30号),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补正书》(益环沅责改补字[2023]2号)2023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罚告字[2023]9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3]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补正书》(益环沅责改补字[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罚告字[2023]9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郭秋华(原名郭碧兄弟敲补喷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规定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 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2万/2万)=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  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对你行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80%]×2万=10%×2万=0.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0.2 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吴  翔                 电    话:13973704948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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