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现住沅江市XX社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X与其儿子黄XX,于2024年7月15日 21时许,前往沅江市XXX零食店找老板讨要货款时,黄XX与店员陈X口角,黄XX因此上前殴打陈仕,造成陈X身体多处挫伤, 经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系殴打他人的行为,案发后黄XX积极支付医药费等费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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