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发布时间:2021-07-22 09:32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成法实施条例 作者: 浏览量:401

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成法实施条例》,已于199251

经国务院批准。 1992618目发布施行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高主管。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却书

-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 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长者关爱模式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知识库 知识库
分享 分享 分享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