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沅江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巩固前阶段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现根据前期发现的主要问题特制定“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在全面清理整治已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存在以下十一类违规租赁行为:一是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是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是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七是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八是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九是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十是公职人员已调离沅江市的;十一是租户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沅江市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目标
在此次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中,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和入户清理整治工作,坚决杜绝公共租赁住房长期闲置、转租转借、欠缴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步骤
(一)建立台账(5月4日至5月20日)。各保障房服务所对前期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建立重点问题清单登记造册,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市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示阶段(5月21日至6月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确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平台、宣传栏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三)整治阶段(6月6日至6月21日)
根据各职能部门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中的信息比对结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清退。
1.符合入住条件,但连续六个月未交纳公租房租金的,各保障房服务所下达通知,要求在15日内交清租金,对拒不交纳的住户,由各保障房服务所下达清退通知。
2.对城镇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依照司法程序强制清退。
3.对公租房闲置6个月以上,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的住户,联合公证部门对清退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司法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由属地保障房服务所下达清退通知。
4.属单位公职人员或企业务工人员的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如态度蛮横、拒不执行的,分别报市纪委监委,将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清退。(湘建保〔2021〕18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5.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依照司法程序强制清退(有农村宅基地登记的,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抽派精干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回头看”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履职,强化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对在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敷衍了事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沅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