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职权部门 |
行政检查依据 |
事项类别 |
分类检查方式 |
1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行政检查 |
沅江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 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覆盖 |
2 |
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运行检查 |
沅江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第十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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