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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卫生健康信息,结合我局实际,编制《沅江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沅江市卫生健康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沅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anjiang.gov.cn/21126/22493/38303/index.htm)上查阅《指南》,也可到指定地点:沅江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查阅(地址:沅江市经济开发区枫杨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沅江市卫生健康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要求我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主要信息:

1.      机构职能

2.      内设股室

3.      主要领导

4.      政策文件

5.      工作动态

6.      人事信息

7.      计划总结

8.      财政信息

9.    信息公开指南

10、卫生健康信息公开年报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主要采取在沅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uanjiang.gov.cn/21126/22493/38303/index.htm)和沅江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yuanjiang.gov.cn/21519/21750/index.htm)。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健康信息,自该卫生健康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卫生健康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开权利人需要沅江市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不予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可以向本机关通过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制作、搜集等其他处理。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卫生健康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本单位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递交表格到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卫生健康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卫生健康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我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但申请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费用标准以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三、卫生健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沅江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沅江市经济开发区枫杨路

办公室电话:0737——2805830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101—630日)

下午15:00—18:0071—930日)

投诉举报维权电话:0737——2805821

注册登记咨询电话:0737——27035082811861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