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R–2024–17001
沅卫发〔2024〕39号
各股室(站)、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近年来出台和修订的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制定的《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特制定《沅江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适用本文件未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遵循合法、适当原则。案件合议记录要体现违法行为的情节及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执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等原因,上位法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遵循上位法。同时《关于印发〈沅江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沅卫发〔2023〕95号)予以废除。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