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时段划定的通告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4-1983573 文号:沅政告〔2024〕2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4-00004 签署日期:2024-08-30 发文日期:2024-08-30 信息时效期:2029-08-30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益阳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沅江市实际,决定划定沅江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划定范围

本通告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为沅江所属辖区,分为全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

(一)全时禁烧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1.沅江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周围五公里范围内;

2.高新区全域和琼湖街道全域(保民村除外);

3.全市其他镇(街道、中心)的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

4.高速公路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包括胭脂湖街道先锋村、焦山咀村、南竹山村、胭脂湖村、荷花村、杨梅山村;琼湖街道小河咀村;新湾镇桥北村、老屋冲村、莲花村、周公湖村;南嘴镇蠡山村、和谐村、百家沟村、南嘴村、兴南村;草尾镇胜天村、乐园村);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二)限时禁烧区

除以上全时禁烧区域外,沅江市辖区其他区域均为限时禁烧区。

三、禁烧要求

(一)全时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各镇(街道、中心)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时禁烧区在以下条件下可露天焚烧秸秆,除此之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按管控要求限时禁烧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秸秆允许分时段分片区露天焚烧,由中共沅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导。各镇(街道、中心)应当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时监测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对秸秆限时禁烧区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秸秆露天焚烧计划,确定焚烧的区域、时段和责任人等,实行动态错峰焚烧。

2.当监测到益阳市沅江市当日空气质量指数已连续三小时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或者预测到益阳市、沅江市某日将达到轻度及以上污染时,沅江市的全部行政区域该日全时禁烧。

(三)禁烧例外情形

1.禁止在秸秆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禁烧的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沅江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对病虫害秸秆进行检疫,确需露天焚烧的,由镇(街道、中心)组织就地焚烧,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在其他时段,个人或单位需要在限时禁烧区焚烧秸秆的,需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按要求焚烧。

四、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施单位

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沅江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各街道、中心、行政村社区具体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附件:1.沅江市境内中心城区秸秆露天禁烧区范围图

2.沅江市境内高速公路秸秆露天禁烧区范围图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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