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广场舞噪声管控的通告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2-1645498 文号:沅政告[2022]3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2—00006 签署日期:2022-09-01 发文日期:2022-09-01 信息时效期:2027-09-01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为切实解决我市社会反映强烈的广场舞、户外露天唱歌等噪声扰民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广场舞噪声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和场所

(一)管控区域:主城区和各镇街道、中心)

(二)管控场所:管控区域内的公园、广场、城市道路以及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管控时间

(一)医院、学校周边全天时段(00:0024:00)禁止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二)机关、科研单位等办公场所周边上班时段禁止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三)居民住宅区、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周边100米内午间时段(12:0015:00)、夜间时段(21:00至次日7:00)禁止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除上述禁止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场所和时段外,其他娱乐活动场所和时段可适度开展广场舞活动,但产生噪声值不能高于60分贝,同时倡导组织或个人使用耳机等防止噪声扰民的设施设备文明开展娱乐活动。

三、管控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广场舞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依法进行检测,对超标的噪声污染源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对广场舞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广场舞娱乐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逢中考、高考、学考期间,或重大活动需要营造安静环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公安热线、12319城管热线。

六、本通告由市公安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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