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垂管单位,驻沅单位:
为助推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建“五好”园区,打造具有园区特色的全链条闭环审批服务模式,实现“园区事园区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湘政办发〔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沅江市赋予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第三批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以下简称《赋权目录》),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赋权到位。各赋权部门要根据《赋权目录》与园区签订赋权事项交接书或委托书,确保赋权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服务环节依法赋权到位。要明确赋权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运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程序,交接证书文本、档案资料,为园区配置业务系统,加强对园区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推动赋权事项全面落地落实。
二、确保承接到位。园区要制定赋权事项承接工作方案,明确赋权事项的承办机构、人员、岗位及职责,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确保事项有效承接运行;要主动对接赋权部门和政务管理服务部门,接受指导监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编制办事指南;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三集中三到位”改革、“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等改革要求,全面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落实并联审批和容缺承诺等制度,推进赋权事项在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结;要落实全程代办制度,组建专业化服务队伍,实行上门办、帮代办、一次办,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服务效率,持续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三、规范权力运行。《赋权目录》明确的赋权事项统一纳入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集中管理。对直接赋权事项,园区政务服务机构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承担法律后果;对委托行使事项,采取“见章盖章”方式行使,赋权部门应充分认可园区政务服务机构作出的审批服务决定,原则上不再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审查审核;对服务前移事项,市直相关单位应派驻人员在园区窗口办理。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加强对赋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缺位、不越位。因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引起的举证、答辩、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直接赋权事项由高新区负责;委托行使和服务前移事项由赋权部门负责,高新区予以协助。因行政审批服务发生的行政赔偿,直接赋权事项由高新区自行承担;委托行使事项由赋权部门承担,并有权向高新区追偿;服务前移事项由赋权部门承担。市审改办要定期组织对赋权事项运行情况开展督查评估,督查评估结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绩效考核。
附件:沅江市赋予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第三批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doc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