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执行上级禁捕退捕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和打击非法捕捞“四清四无”要求,全面加强市域范围内水域管理,消除水上安全隐患,有效恢复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以及《湖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全市“三无”船舶限期上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水域:我市所有水域。重点为赤磊洪道航段、白沙长河航段、甘溪港航段、蒿竹湖航段、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实验区。
二、整治范围: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相关资质,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船舶,一律视为“三无”船舶,
限期由船主自行将船舶拖拽上岸。
三、整治目标:“三无”船舶一律上岸(含岛村渔船),船舶动力设备全部拆除;趸船拖离上岸,集中销毁。
四、限期上岸时间:2020年7月15日之前,由船主将船舶自行拖拽上岸;7月15日起,禁止“三无”船舶在上述水域停泊、航行及从事捕捞活动。逾期未上岸的船舶,由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林业、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强制上岸,予以没收。
五、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林业、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整治水域开展常态化巡查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各镇场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并划定专门区域,对上岸船舶实行集中存放、管理,对趸船一律销毁。
七、在整治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利用“三无”船舶参与涉渔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移交市纪委监委查处。
九、欢迎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737—2654613(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37—2807296(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