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3〕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法规依据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3〕1号)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三、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我市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各镇、街道、中心的171个农业村(含21个农业社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项目。
四、管理内容
市财政局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向我市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方案制定、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法律责任
市财政局、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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