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402号
当事人姓名:涂*
身份证号码:43098119221123****
身份证地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汲水港村民组243号
现住住址:沅江市经济开发区大地路东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美加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生产。发现沅江市美加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涂锦(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直接负责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单位:沅江市美加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的基本信息、法人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的合法性。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直接负责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事实。
3、影像证据:9张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合法性。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了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暂不符合从轻、减轻及免于处罚的条件,对你《陈述申辩书》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请求暂不予采纳。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沅江市美加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涂锦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责任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裁量百分值为25%,对该行为罚款8.75万元=[〔25%+(25%)×(1-25%)〕×20万元]。综上建议,我局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对沅江市美加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涂锦处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87500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