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沅人社监理告字[ 2024]10号
被告知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胜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没有给袁新民等五位员工按时进行参保登记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和审理终结。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认定的事实:被告知人没有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为袁新民等五位员工进行参保登记。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沅人社监令字(2024)1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而你单位至今未予整改。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四)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告知人按缴费时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为袁新民等五位员工进行参保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知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股
联 系 人:徐 浪、杨程
联系电话:0737-2734111
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