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位考生:
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人发〔2024〕29号)和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市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专业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相应专业进行报考。
(二)考试时间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2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4月13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2、13、19、20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二、考试报名与现场确认
(一)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
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9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按要求填写《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2),检查无误后直接打印,并确保打印的申请表内容与在网上填报的最终报名信息一致。
(二)现场确认工作安排
考生携带《考试报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本单位人事科统一报送本单位考生资料,个人递交资料的,不予受理。
沅江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时间2024年12月4日至6日,地点:沅江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沅江市高新区枫杨路)。联系电话:0737-2805823 。
注意事项:自2025年开始,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考生完成承诺签名后方可进行确认工作。
三、报名条件及相关政策
凡在沅江市内医疗卫生有关单位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名参加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聘任现职的工作年限)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医师类需提供变更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和聘书等;药、护、技类由医疗机构提供现任岗位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注明的工作岗位须同报考专业一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后的聘任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和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后的聘任时间算起。
(一)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本科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四)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的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为准)。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鼓励卫生专业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范围见《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对应表》(附件3)。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四、资格审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考生所在单位资格初审、市卫生健康委资格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复审。考生只有通过资格初审、复核和复审才能被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时,须使用官网报名系统打印的《考试报名申请表》,考生及其所在单位相关经办人员、市卫生健康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经办人员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4。
(一)资格初审。考生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所在机构)须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申请表》所填信息逐一核实,对照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考试报名申请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人事档案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的报考人员,除所在单位盖章外,人事代理机构也需要盖章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二)资格复核。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将严格按照国家、湖南考区考试报名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对申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等报考信息。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考试报名申请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复核合格”意见并盖章。如有《考试报名申请表》签名、盖章等信息不齐或学历、资历佐证材料不完备的,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将允许进行一次补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审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考生不得参考。
(三)资格复审。益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复核的基础上,对照考生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益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或经审人在《考试报名申请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复审合格”意见并盖章;审查不合格者,予以退回。
考生所提供的资料和所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经核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将按规定程序上报取消其相应的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取消,并记入其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益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存在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要求追究责任。
经核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由相关考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相应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资格或其他权益,将一律取消,并记入其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库。
五、报考信息修改
考生首次登录官方网站填写报考信息后,应仔细审阅所填个人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打印《考试报名申请表》后,如发现信息错误的,应立即返回修改并重新打印《考试报名申请表》(特别提醒:打印后请勿再进入报名网站,如打印后进入的,需重新打印《考试报名申请表》)。考生在进行现场确认后,发现个人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考点申请考前信息修改。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发现个人信息错误的,应在2025年5月8日前(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益阳考点申请考后信息修改。逾期后,将不再受理个人信息修改(含更名)请求,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缴费
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卫生系列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23〕1号)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按每人每科目70元(共4个科目)收取。
湖南考区将采用网上缴费方式(未列入目录的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医院管理等专业除外)。请各单位做好考生的通知和宣传工作,提醒考生务必在通过资格审核后及时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25年2月7日—2月16日,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七、准考证打印
2025年4月2—20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八、合格确认和证书颁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
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在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后,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打印电子合格证书。纸质证书在考区下发考点后,市卫生健康委再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考试报名申请表》盖章,全部工作完成后将证书及《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并发放考生。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3.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对应表
4.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5.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优
惠政策申请表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101 |
药学 |
102 |
中药学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卫生检验技术 |
110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201 |
药学 |
202 |
中药学 |
203 |
护理学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08 |
病理学技术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210 |
营养 |
211 |
卫生检验技术 |
212 |
心理治疗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214 |
输血技术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216 |
眼视光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301 |
全科医学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03 |
内科学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305 |
呼吸内科学 |
306 |
消化内科学 |
307 |
肾内科学 |
308 |
神经内科学 |
309 |
内分泌学 |
310 |
血液病学 |
312 |
传染病学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317 |
普通外科学 |
318 |
骨外科学 |
319 |
胸心外科学 |
320 |
神经外科学 |
321 |
泌尿外科学 |
322 |
小儿外科学 |
323 |
烧伤外科学 |
324 |
整形外科学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28 |
中医骨伤学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330 |
妇产科学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32 |
儿科学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34 |
眼科学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40 |
精神病学 |
341 |
肿瘤内科学 |
342 |
肿瘤外科学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344 |
放射医学 |
345 |
核医学 |
346 |
超声波医学 |
347 |
麻醉学 |
348 |
康复医学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51 |
病理学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353 |
口腔医学 |
354 |
口腔内科学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356 |
口腔修复学 |
357 |
口腔正畸学 |
358 |
疼痛学 |
359 |
重症医学 |
361 |
疾病控制 |
362 |
公共卫生 |
364 |
妇幼保健 |
365 |
健康教育 |
366 |
药学 |
367 |
中药学 |
368 |
护理学 |
369 |
内科护理 |
370 |
外科护理 |
371 |
妇产科护理 |
372 |
儿科护理 |
373 |
社区护理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377 |
核医学技术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380 |
病理学技术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382 |
营养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85 |
消毒技术 |
386 |
心理治疗 |
387 |
心电学技术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390 |
输血技术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392 |
急诊医学 |
393 |
眼视光技术 |
附件2
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样表)
条形码 |
网报号: 用户名:
验证码: 确认考点: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证件类型 |
民族 |
||||||||||||||||
证件编码 |
联系方式 |
必填,保持通信畅通 |
|||||||||||||||
报 名 情 况 |
档案号 (上一年度考生必填此项) |
||||||||||||||||
上年度报考专业及代码 |
报考科目 |
基础知识 |
|||||||||||||||
报考级别 |
专业代码 |
相关专业知识 |
|||||||||||||||
报考专业 |
专业知识 |
||||||||||||||||
现有资格 |
专业实践能力 |
||||||||||||||||
现有资格取得时间 |
执业类别 |
||||||||||||||||
教 育 情 况 |
最高学历 |
学位 |
|||||||||||||||
毕业时间 |
学制 |
||||||||||||||||
毕业学校 |
学校备注 |
||||||||||||||||
毕业专业 |
毕业专业备注 |
||||||||||||||||
工 作 情 况 |
单位名称 |
单位所属 |
|||||||||||||||
单位性质 |
从事本专业年限 |
||||||||||||||||
申报人员签名 |
现场审核人员签名 |
||||||||||||||||
审 查 意 见 |
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 存放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考点审查意见 考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资格考试部门意见 |
经审查,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经办人签名:(章) |
颁发证书部门意见 |
同意颁发资格证书。 经办人签名:(章) |
备注:①上年度考试未通过者在报考时须使用上一年度的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② 申报人员须仔细核对此表后签字确认,一旦确认不得修改。
附件3
申报专业与执业范围对应表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301 |
全科医学 |
临床 |
全科医学专业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
303 |
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
305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6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7 |
肾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8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9 |
内分泌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0 |
血液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2 |
传染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5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17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18 |
骨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19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0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1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2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4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5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8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30 |
妇产科学 |
临床 |
妇产科专业 |
331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中医妇产科专业 |
332 |
儿科学 |
临床 |
儿科专业 |
333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334 |
眼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专业 |
335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专业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专业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专业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40 |
精神病学 |
临床 |
精神卫生专业 |
341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4 |
放射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5 |
核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6 |
超声波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7 |
麻醉学 |
临床 |
麻醉专业 |
348 |
康复医学 |
临床 |
康复医学专业 |
349 |
推拿(按摩)学 |
中医 |
中医针灸推拿专业 |
350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中医针灸推拿专业 |
351 |
病理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353 |
口腔医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4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6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7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8 |
疼痛学 |
临床 |
内科、外科、麻醉专业 |
359 |
重症医学 |
临床 |
重症医学专业 |
361 |
疾病控制 |
公卫 |
|
362 |
公共卫生 |
公卫 |
|
364 |
妇幼保健 |
公卫 |
|
365 |
健康教育 |
公卫 |
|
392 |
急诊医学 |
临床 |
急救医学专业 |
附件4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签字盖章的《报名申请表》1份(“联系方式”栏必须填写本人手机号码,保持通信畅通,发资格证书前勿更改手机号)。
二、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并提供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可在学信网网上申请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二)2005年6月后毕业的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须提供在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http://zzxlrz.hnedu.cn)查询认证结果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考生,须提交由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石竹塘路与靳江路交叉口北80米,0731-82116082)或考生学籍档案。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现场审核时不予受理。
(三)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相关聘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以及392专业的,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注册范围相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护理学(初级师)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护理专业(中级)考试须提交护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单位直接聘任护师后报考中级的,须提供相应聘文原件和复印件。
七、申请人需补充的其它佐证材料。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初审后,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
(二)上一年度已在我省通过部分科目考试,且报考相同级别专业的人员,只需提交《报名申请表》和上一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成绩单在官网查询打印)进行审核。
(三)资格复核由考点负责,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和相关证件原件进一步确认,并在审核完毕后将原件退还给考生。考点审核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
(四)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签章无效)。
各报名点在进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查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
附件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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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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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现有职称 |
现有职称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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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报考职称 |
防疫补贴时间 |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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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
申请提前一年申报职称 |
||||||||||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意见 |
年 月 日 |
市卫生健康委人事职改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为防疫一线人员(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为准)申报职称填写,所有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送审单位)、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此表与相关报考材料复印件一并上交,凡属防疫一线人员但未提交此表者,不享受“申报职称可提前一年”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