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发布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 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3-1864938 发布机构:沅江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2023-11-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贯彻落实《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刻汲取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将一批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1:毁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915日,本机关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来电告知,沅江市商贸街燃燃气管道泄露。经查明,沅江市水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单位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沅江市商贸街施工过程中动用挖机挖掘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毁损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燃气经营者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61日,本机关对沅江市某液化气直销点进行检查。该液化气直销点为三级供应站,核定总存瓶辆为28瓶,本机关检查发现实际存储200瓶,其中实瓶178个,空瓶22个,超量存储150瓶液化气钢瓶,存在超量存储液化气钢瓶重大安全隐患;另检查发现存在瓶库中电器及照明未采用防爆设备、实瓶空瓶未分区存放等安全隐患,同时气瓶管理混乱,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安检记录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液化气直销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沅江市某液化气直销点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肆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本机关接群众举报沅江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收取开户费。经查明,公司于2022年4月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引进天然气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于2022年11月开始敷设管道,共敷设管道3公里,并已收取30户开户费,存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沅江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收取开户费达30户,上述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沅江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毁坏燃气管道案②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下午2点10分左右,沅江市某管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沅江市康复路与百合路路口顶管施工过程中,明知施工范围内可能有地下燃气管线,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通知燃气公司派专人到现场指导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管道损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沅江市某管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顶管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损坏、燃气泄漏,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公司在施工前已两次邀请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情况,履行了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产生危害后迅速反应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沅江市某管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16点40分左右,本机关接举报称,某镇有人非法配送液化气并找到存放液化气的“黑窝点”,本机关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初步勘查,涉案窝点共三个房间,内放有液化气钢瓶174个,其中实瓶28个,新瓶和检测瓶134个,超期、报废钢瓶12个,倒灌气充气泵1台。现场由本机关依法予以查封,当事人(罗某)由某镇派出所带走进行进一步调查。

二、法律依据

该当事人涉嫌以下违法行为:

1、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用于储存液化气的房间为居民自建房,无如何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器材,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3、用于经营销售的液化气从外面购入,运输车辆无运输危险货物资质,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遵循“行刑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于9月6日将案件的相关证据资料移送到沅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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