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财政局 沅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沅江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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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中心财政所及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22〕30号)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30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沅江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沅江市财政局 沅江市民政局 2024年8月22日
沅江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22〕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孤儿(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所需支出,具体包括: (一)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三)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再救助及社会捐助支付后,基本医疗费用仍有不足的予以支持。 (四)为特困人员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的救助支出。 (二)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特困、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监测户的救助支出。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具体包括: (一)主动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 (二)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 (三)医疗救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 (四)教育矫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 (五)返乡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 (六)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第八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以及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第九条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二)用于保障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文体教育、医疗、康复、护理等基本服务方面的支出, 包括伙食、服装被褥、生活用品和儿童所需水、电、取暖、交通、通讯等日常生活支出。 第十条 可以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救助社会工作服务,安排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最高不超过2%。向第三方直接购买特困人员、孤儿照料护理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费用不包含在安排比例内。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拨付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严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人员经费支出,发放护理人员薪资待遇除外;严禁用于购买意外伤害险、供养机构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严禁用于单位一般性行政运行经费支出,直接用于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需的水电、物业、交通、通讯等费用除外;严禁用于办公楼、供养服务机构等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项目经费支出;严禁用于维稳、慰问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市民政局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科学做好年度资金测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资金测算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将本级分担资金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切实保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若出现年度配套资金预算不足,由市民政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充预算,年度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认定审核和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中心)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初审,市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核、资金发放申请,对发放数据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救助补助资金发放数据和申请,由市民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及分管领导、规财股、局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审批后,交市财政局业务股室,由市财政局按内部相关程序拨付到市民政局及各镇(街道、中心)。 第五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应当支付到救助家庭(对象)的户主(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应当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支付到本人或监护人个人账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统一支付到救助管理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放现金或实物的,应当严格履行现场签收手续。对于特殊需求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可以上门服务,但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将到人的补助资金通过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即每月上旬发放上个月资金。代理金融机构落实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明确资金发放的名目,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资金发放等信息,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等,重点检查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工作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做好与金融机构的三方对账工作,及时补发和处理发放失败资金。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标准支出,并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 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绩效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及时全面公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各届和广大救助对象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和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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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一级事项 | 综合业务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公开主体 | 沅江市民政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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