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湾镇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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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湾镇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新湾镇政府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禁放区 1.镇(街道、中心)规划区。 2.国、省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3.除上述明确区域外,下列地点列入禁放区: (1)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5)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6)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7)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管控区。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 禁放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要移风易俗,倡导禁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经市公安局批准,报市禁放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应急办:负责禁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检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库(点)。 (二)执法大队:协助做好禁放区内的宣传工作;参与日常禁放值勤,做好沿街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禁放工作。 (三)派出所:负责对烟花爆竹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堵源截流工作;对“违禁”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春节期间的禁放值勤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救援队,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工作。 (四)市监所: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做好非法烟花爆竹的质量鉴定工作,协助镇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做好禁放工作。 (五)镇区各村(社区):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贯彻落实镇禁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并落实本辖区安监员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负责组织社区巡防、治安积极分子做好居民禁放宣传工作。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对打击报复制止人和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罚。 六、举报电话 2241124(新湾镇)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其他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新湾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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