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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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沅江市南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DJ8Y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大膳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卜**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98119******3516
2024年05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大膳镇沿河路对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南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云南白药145g牙膏金口健”和“云南白药230g牙膏薄荷清香”等化妆品,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05月0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云南白药145g牙膏金口健”18支,进货价12元/支,销售价16元/支,“云南白药230g牙膏薄荷清香”2件48支,进货价23元/支,销售价38元/支,涉案货值共计2112元。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陈述没有销售“云南白药145g牙膏金口健”和“云南白药230g牙膏薄荷清香”等化妆品,没有获得利润,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主体资格; 2.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建立查验记录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拍摄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和涉案化妆品照片六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及涉案产品包装情况; 5、由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复印件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渠道。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罚告[2024]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应当给予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在裁量幅度内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9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沅江市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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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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