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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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新湾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社区),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立足镇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扎实做好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要妥善调解因房屋建设、涉及土地权属引发的矛盾纠纷;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等机制;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解;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加强服务与管理,依法调处养老、低保、优属、收养、监护等纠纷;经济和生态办公室要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纠纷。其他部门要依据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发挥信访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要建立信访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效衔接制度,将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共青团要依托共青团的组织网络和体系,着力抓好共青团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合理利益诉求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联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协助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 拓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一)强化乡镇平台建设。成立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新湾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与乡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一门两牌”,担负全乡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 (二)组建调解专家库平台。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资源优势,建立“新湾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或在职、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由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党建办、市监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经管站等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二)排查研判机制。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三)效力保障机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进一步威慑当事人严格按约履行。 (四)以案定补机制。根据市文件精神,新湾镇试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 五、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和信访压力,降低维稳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按照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社区(村)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落实考核奖惩。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镇平安建设目标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追责。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相关法规、规章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新湾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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