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3-09-08 16:23
信息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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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驶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 | ||||
1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适用于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 | 医师执业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级以 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优化医师护士准入服务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1号)(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获得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除提交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为医师执业注册的业务培训机构(下同),具体培训机构由注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指定; 4.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承担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规范化 培训基地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2 | 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适用于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 | 医师执业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省卫生健康委 确定的培训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3 | 近一个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外省转入 我省的) |
医师变 更执业注册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优化医师护士准入服务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1号):(二)医师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主要执业机构:(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2.变更执业地点(即变更省级行政区划):应当提交转入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由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提交:(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3)近一个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3.变更执业范围:(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3)在湖南省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拟变更专业系统培训两年(由注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指定具体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单及培训合格证明原件;或者同一类别拟变更专业进修满两年的进修证书原件;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考核管理部门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4 | 培训通知单及培训合格证明或进修证书或毕业证书 (变更执业范围)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湖南省医师执业 注册业务培训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5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 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培训机构 体检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6 | 计划生育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8条: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省外卫生 健康部门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7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客运从业资格证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客运从业资格证申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9 | 《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发的,还需挂失登报声明;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报社 | √ | 行政许可 | |||
10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 法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确 | |||
11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林权确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法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确 | |||
12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林权确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法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确认 | |||
13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林地征占用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法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14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林地征占用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法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15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采伐许可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法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16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野外考察、标本采集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17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补偿申请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给付 | |||
18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19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 | 行政许可 | ||
20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21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行政许可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22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行政许可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一十二条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23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行政许可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一十三条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 | 行政许可(初审) | ||
24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初审) | |||
25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申请产地检疫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26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办理引进检疫审批手续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进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检机构的同意。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 | 行政许可 | ||
27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对森检对象的研究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行政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 | 行政许可 | ||
28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章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业务主管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9 | 社会团体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房产持有人(街道社区) | √ | 行政许可 | |||
30 | 社会团体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章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协会或者本人;所在地公安局 | √ | 行政许可 | |||
31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3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业务主管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33 |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房产持有人(街道社区) | √ | 行政许可 | |||
3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本人;所在地公安局 | √ | 行政许可 | |||
3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 | 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七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36 | 父母重病、死亡、重残、、失联的证明 | 发放孤儿生活补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湖南省民政厅等13个厅局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第二条。 | 民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残联或当地派出所 | √ | 行政给付 | ||||
37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法律 | 民政主管部门 | 市卫生健康局 | √ | 行政确认 | |||
38 | 健康体检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法律 | 民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 | 行政确认 | |||
39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法律 | 民政主管部门 | 当地派出所 | √ | 行政确认 | |||
40 |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第;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 | √ | 行政确认 | |||
42 |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第;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7)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43 | 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第;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7)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相应的管理机构 | √ | 行政确认 | |||
44 |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第;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7)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 √ | 行政确认 | |||
45 | 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第;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 √ | 行政确认 | |||
46 | 家庭收入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221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 | √ | 行政确认 | |||
47 | 家庭收入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 申请特困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 行政法规 | 民政主管部门 | 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 | √ | 行政确认 | |||
48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应急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49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 | 应急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50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行政法规 | 应急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51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行政法规 | 应急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52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 非媒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应急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53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非媒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应急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54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适用于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 | 医师执业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级以 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优化医师护士准入服务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1号)(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获得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除提交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为医师执业注册的业务培训机构(下同),具体培训机构由注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指定; 4.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承担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规范化 培训基地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55 | 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适用于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 | 医师执业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省卫生健康委 确定的培训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56 | 近一个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外省转入 我省的) |
医师变 更执业注册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优化医师护士准入服务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1号):(二)医师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主要执业机构:(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2.变更执业地点(即变更省级行政区划):应当提交转入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由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提交:(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3)近一个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3.变更执业范围:(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3)在湖南省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拟变更专业系统培训两年(由注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指定具体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单及培训合格证明原件;或者同一类别拟变更专业进修满两年的进修证书原件;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考核管理部门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57 | 培训通知单及培训合格证明或进修证书或毕业证书 (变更执业范围)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湖南省医师执业 注册业务培训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58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 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培训机构 体检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59 | 计划生育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8条: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省外卫生 健康部门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6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 法律、行政法规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61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行政法规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62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63 | 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建设项目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 | 有利害关系的 | √ | 行政许可 | |||
64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 | 行政法规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医院、殡仪馆、公安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65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 | 行政法规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公安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66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 | 行政法规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医院、殡仪馆、公安部门、社区 | √ | 行政给付 | |||
67 | 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 | 行政法规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医院、殡仪馆、公安部门、社区 | √ | 行政给付 | |||
68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困难证明 | 1.《法律援助案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 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法律援助中心 | 街道、社区、村支两委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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