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返回
中共四季红镇委员会  四季红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季红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规定》的通知
2020-05-07 11:10来源: 四季红镇

四委发〔2020〕15号

 

中共四季红镇委员会  四季红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季红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村(社区)、有关单位

四季红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季红镇委员会     

                        四季红镇人民政       

                                   202057                  

四季红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落实“三个必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沅江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及“三个必须”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镇各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三个必须”工作(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村(社区)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两委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社区)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镇党委书记彭龙同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按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主持召开党政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本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党委副书记、镇长肖凤毛同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本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年主持班子成员会议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要求,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党委副书记陈小毛同志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所分管的环保、招商引资、腐乳产业、人居环境、移民、创卫和市场监督部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组织开展对工业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工业企业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

(四)积极支持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刘纯同志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的人大、精准扶贫、人社、科技、移动、电信和邮政部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支持和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  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常务副镇长楚辉同志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的政协、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行政执法、统战、财税、经管、民政、残联、武装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检查督促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村(社区)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

(五)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支持和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分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亮同志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积极支持并监督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对生产事故进行调查,严肃查处生产事故涉及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邬双同志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所分管的党建、人事、宣传和共青团部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支持和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副镇长吴志红同志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所分管的办公室、绩效考核、工会、老干、妇联、文教卫和机关支部部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支持和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副镇长夏海兵同志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所分管的城建、国土、交通和农林水电部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所辖管理交通标志、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校车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林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农林水利领域生产安全。

(五)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支持和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分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六  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十八  采取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党员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二十  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镇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镇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

二十一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二  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二十三  全镇二级机构负责人以及政府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四  本规定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季红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5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