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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
2024-05-14 16:32来源: 沅江市住建局

第一条  所有沅江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都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牵头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参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通过图纸审查机构审查的图审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四)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岗位人员任命书;

(六)监理合同及监理人员任命书;

(七)公伤保险凭证,安全生产责任险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入账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书;

(九)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五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和单位法人代表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一)施工中要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的安拆方案、租赁合同和备案登记牌;

(十二)工程建设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核、审批);

(十三)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第四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沅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并附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完成开工条件审查。

(三)完成开工条件审查后,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四)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七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