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0-29 10:55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沅市监案字〔2021〕125号 沅江市睿*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沅江市睿*大药房 2021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睿*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正在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腰腿型)2盒,已过期失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2盒;2、处以人民币25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5 月27日
2 沅市监案字〔2021〕126号 沅江市*世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沅江市盛*大药房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盛*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正在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PSY-B腹泻专用型)5盒,已过期失效。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5盒;2、处以人民币25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5 月27日
3 沅市监案字〔2021〕127号 沅江市*特药店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沅江市鑫*药店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鑫*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其合格品销售区柜台上存放有待销售的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1.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至检查之时止,该店未取得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所需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5盒;3、处以人民币5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5 月27日
4 沅市监案字〔2021〕148号 益*大药房沅江新源北路店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益*大药房沅江新源北路店 2021年5月19日,我局对益*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新源北路店进行整改验收检查发现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该店改正经营药品存在的问题未到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6月18日
5 沅市监案字〔2021〕号 沅江市新湾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沅江市新湾镇卫生院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新湾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院二楼西边第一间房间医疗器械合格品区存放有纱布绷带280包。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上述医疗器械己过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3、处以人民币22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日
6 沅市监案字〔2021〕212号 沅江市草尾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沅江市草尾镇中心卫生院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草尾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院检验室医疗器械合格品区存放有清洗液1瓶,至检查之时止己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上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清洗液1瓶;3、处以人民币23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8 月27日
7 沅市监案字〔2021〕211号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发现其使用的肿瘤标志物多项质控品1瓶、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质控品(阳性)1盒,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己过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上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肿瘤标志物多项质控品(高值)1瓶、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质控品(阳性)1盒;3、处以人民币23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8 月27日
8 沅市监案字〔2021〕264号 沅江市阳罗洲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沅江市阳罗洲镇中心卫生院 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阳罗洲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院化验科药品冷藏柜中存放有α-淀粉酶测定试剂盒(EPS底物法)1盒,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己过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上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α-淀粉酶测定试剂盒(EPS底物法)1盒;3、处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9 沅市监案字〔2021〕264号 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院生化室药品冷藏柜中存放的γ-谷氨酰转移酶(γ-GT)测定试剂盒(IFCC法)1盒,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己过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上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γ-谷氨酰转移酶(γ-GT)测定试剂盒(IFCC法)1盒;3、处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0 沅市监案字〔2021〕269号 沅江市**明***欣大药房+C6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明***欣大药房 该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1 沅市监案字〔2021〕265号 沅江市安康药号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安康药号 该药号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2 沅市监案字〔2021〕266号 沅江市博*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博爱大药房 该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3 沅市监案字〔2021〕267号 沅江市百草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百草大药房 该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4 沅市监案字〔2021〕268号 沅江市水运明***欣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水运明***欣大药房 该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5 沅市监案字〔2021〕286号 沅江市大*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大*大药房 该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6 沅市监案字〔2021〕287号 沅江市彩**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彩**大药房 该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7 沅市监案字〔2021〕282号 沅江市怡*大药房共华店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怡*大药房共华店 该药店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8 沅市监案字〔2021〕283号 沅江市怡*大药房高桥店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怡*大药房高桥店 该药店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19 沅市监案字〔2021〕285号 沅江市贝*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沅江市贝*大药房 该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验收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经营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贮藏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0 月12日
20 沅市监案字〔2021〕114号 *建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 *建忠 2021年04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期限使用日期、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超限期使用日期、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1日
21 沅市监案字〔2021〕93号 *应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应祥 2021年04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期限使用日期、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超限期使用日期,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10日
22 沅市监案字〔2021〕185号 沅江市丝情发艺店化妆品超过使用限期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瑞强 2021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丝情发艺店内储物柜货架上的化妆品:“BCSHAMPOONOURISH  REPAIR”“NumenlenPROFESSIONAL®健康无损烫无中文标签、“SPZX尚品造型”健康弹力水吧和“YUAN喱水”超过使用限期;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3日
23 沅市监当处字〔2021〕540号 沅江市黄茅洲镇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站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黄茅洲镇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站 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黄茅洲镇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7号),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改正。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8日
24 沅市监当处字〔2021〕541号 沅江市草尾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站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草尾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站 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草尾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8号),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改正。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8日
25 沅市监当处字〔2021〕542号 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9号),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改正。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8日
26 沅市监当处字〔2021〕543号 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70号),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改正。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8日
27 沅市监当处字〔2021〕544号 沅江市泗湖山血吸虫病防治站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泗湖山血吸虫病防治站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泗湖山血吸虫病防治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74号),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改正。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8日
28 沅市监当处字〔2021〕545号 沅江市共华镇卫生院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共华镇卫生院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共华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72号),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改正。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8日
29 沅市监当处字〔2021〕546号 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场职工医院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场职工医院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场职工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73号),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改正。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8日
30 沅市监当处字〔2021〕547号 沅江神农中医康复医院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神农中医康复医院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神农中医康复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71号),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改正。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8日
31 沅市监案字〔2021〕281号 贺艳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贺艳红 ##################################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黑妹”水蜜桃儿童牙膏15支、“伢牙乐”儿童营养牙膏3支、“力士”柔亮洗发乳2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18日
32 沅市监案字〔2021〕278号 黄三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黄三省 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阳罗洲镇兴乐村的“沅江市阳罗洲镇三省综合批发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进门右边货架上发现“舒蕾”艾草净彻健肤2瓶,生产日期:2014年03月20日,保质期:三年,“舒肤佳”沐浴露2瓶,限用日期:2018年09月14日,上述两种产品均已超过限用日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舒蕾”艾草净彻健肤沐浴露2瓶、“舒肤佳”沐浴露2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18日
33 沅市监案字〔2021〕154号 叶国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叶国和 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阳罗洲镇金叶购物广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26支“婧氏”婧氏草本牙膏(晚),其中7支超过使用期限,限用日期及批号:2021011002。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和《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婧氏”婧氏草本牙膏(晚)7支,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6月25日
34 沅市监案字〔2021〕46号 *立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立华 2021年1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莲子塘村108号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立华饰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瓶化妆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定期检查在售产品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定期检查在售产品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瓶。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3月 1日
35 沅市监当处字【2021】276号 采购的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记录案 *国飞中医(综合)诊所 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创建文化路7栋的“*国飞中医(综合)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建立药品检查验收制度、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99号)。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国飞中医(综合)诊所”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还是未按法定要求建立药品检查验收制度、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检查验收制度、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药品检查验收制度、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8日
36 沅市监当处字【2021】277号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洞兴村卫生室 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洞兴村七鸭子十组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洞兴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300号),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洞兴村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还是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8日
37 沅市监当处字【2021】278号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胭脂湖村卫生室 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胭脂湖村文龙桥片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胭脂湖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301号),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胭脂湖村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还是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8日
38 沅市监当处字【2021】279号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村卫生室 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杨梅山村新田5组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302号),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洞兴村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还是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8日
39 沅市监当处字【2021】280号 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永建村卫生室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永建村十五组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永建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04号),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永建村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还是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永建村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
40 沅市监当处字【2021】281号 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黄家湖村*鹏财卫生室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黄家湖村董家坝片八组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黄家湖村*鹏财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05号). 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黄家湖村*鹏财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还是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
41 沅市监当处字【2021】282号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门诊部 2021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家坝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门诊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06号)。2021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门诊部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还是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9日
42 沅市监当处字【2021】283号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赤塘村卫生室 2021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赤塘村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赤塘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07号)。2021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赤塘村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赤塘村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还是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9日
43 沅市监当处字【2021】284号 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胭脂湖村汪辅国卫生室 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胭脂湖村株木山片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胭脂湖村汪辅国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该卫生室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08号),2021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胭脂湖村汪辅国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还是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0日
44 沅市监当处字【2021】285号 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十里坪村*万强卫生室 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十里坪村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十里坪村*万强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该卫生室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09号).2021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十里坪村*万强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该卫生室还是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0日
45 沅市监当处字【2021】286号 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二门诊部 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莲子塘村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二门诊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10号)。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二门诊部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该卫生室还是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3日
46 沅市监当处字【2021】287号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案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回龙山村卫生室 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回龙山村蜘蛛山片二组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回龙山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611号)。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回龙山村卫生室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监督检查,该卫生室还是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3日
47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5号 *舫初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舫初 2021年5月26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舫初沅江市春雨中医综合门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534号)2010年6月8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舫初沅江市春雨中医综合门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舫初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8
48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3号 *麦初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麦初 2021年5月24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麦初沅江市新湾镇新湾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92号)2010年6月8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麦初沅江市新湾镇新湾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麦初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8
49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5号 *云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云 2021年5月25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云沅江市新湾镇*公湖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90号)2010年6月8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云沅江市新湾镇*公湖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云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8
50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0号 *振时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振时 2021年5月24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振时沅江市新湾镇杨阁老丽园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534号)2010年6月8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振时沅江市新湾镇杨阁老丽园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振时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8
51 沅市监当处字〔2021〕317号 *盛先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盛先 2021年5月25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盛先沅江市新湾镇桥北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88号)2010年6月7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盛先沅江市新湾镇桥北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盛先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7
52 沅市监当处字〔2021〕316号 *德沂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德沂 2021年5月24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德沂沅江市新湾镇卫生院三门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87号)2010年6月7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德沂沅江市新湾镇卫生院三门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德沂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7
53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1号 *丽飞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丽飞 2021年5月24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丽飞沅江市新湾镇卫生院桥头门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85号)2010年6月8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丽飞沅江市新湾镇卫生院桥头门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丽飞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8
54 沅市监当处字〔2021〕318号 *伟能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伟能 2021年5月20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伟能沅江市新湾镇杨阁老门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86号)2010年6月8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伟能沅江市新湾镇杨阁老门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伟能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7
55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2号 *白凡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白凡 2021年5月24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白凡沅江市新湾镇莲花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93号)2010年6月8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白凡沅江市新湾镇莲花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白凡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8
56 沅市监当处字〔2021〕319号 *舜尧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舜尧 2021年5月24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舜尧沅江市新湾镇老屋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91号)2010年6月8日,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对*舜尧沅江市新湾镇老屋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舜尧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新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1/6/8
57 沅市监案字〔2021〕87号 *建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建红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东路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韩束○R墨菊特润嘟噜水”、“赫拉○R玫瑰平衡补水乳”、“OUMEIJA欧美佳○R小蛮腰香水”三种的化妆品, 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 16日
58 沅市监案字〔2021〕113号 *照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照元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东路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施德林○R天然橙味漱口水”、“爱诺○R黑森林香水”、“莲卡兰○R着迷香水”、“卡莉纳○R珍爱(紫)香水”四种的化妆品, 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 10日
59 沅市监案字〔2021〕234号 蔡德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蔡德志 2021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泗湖山镇东安垸村的蔡记实惠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飘柔○R人参滋养修护洗发露”、“飘柔○R高纯焗油润发精华素”两种的化妆品, 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涉案货值共计71元,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承认没有销售,没有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飘柔○R人参滋养修护洗发露”2瓶和“飘柔○R高纯焗油润发精华素” 1瓶,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
60 沅市监案字〔2021〕274号 汤子龙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汤子龙 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泗湖山镇光复集镇的惠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海飞丝○R去屑洗发露”、“丝柔亮泽活性营养焗油膏”两种化妆品, 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涉案货值共计53元,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承认没有销售,没有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4日
61 沅市监案字〔2021〕83号 *红艳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红艳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红艳所经营的沅江市米兰名品店进行了检查,随机抽查了品名为“雅丽洁芦荟胶”和“欧诗漫精纯弹力蛋白眼精华”的两种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的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经营化妆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的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红艳经营化妆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的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的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6日
62 沅市监案字〔2021〕209号 *银芝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银芝   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南嘴镇新南社区一家名称为沅江市南嘴镇漂亮一族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面贴膜“牛奶紧致补水”化妆品, 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超限期使用的化妆品。(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5日
63 沅市监案字〔2021〕207号 *艳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艳飞 2021年0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南嘴靓丽人生进行执法检查,在店内储物柜货架上发现有 “飘柔洗发露”1瓶和“拉芳洗发露”1瓶,2种产品共2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期限,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1]138号)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超限期使用的化妆品。(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5日
64 沅市监案字〔2021〕208号 蔡伟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蔡伟英 2021年0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南嘴伟英美颜坊进行执法检查,在店内储物柜货架上发现有 “滋源护发素”数量1瓶和“拉芳洗发露”数量1瓶,2种化妆品产品各1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期限,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1]139号)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超限期使用的化妆品。(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5日
65 市监罚字〔2021〕231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左运辉 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沿河路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经典指甲油”、“艾尚指甲油”两种化妆品, 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经典指甲油”共2瓶,进货价3元/瓶,销售价8元/瓶;“艾尚指甲油”共4瓶,进货价4元/瓶,销售价10元/瓶,涉案货值共计56元,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述没有销售,没有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在经营活动中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经典指甲油”(2瓶),“艾尚指甲油”(4瓶)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
66 市监罚字〔2021〕232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听辉 2021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沿河路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玛丽黛佳惊叹水唇膏”一种化妆品, 其包装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2.5,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玛丽黛佳惊叹水唇膏”共10盒,销售价15元/盒,涉案货值共计150元,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述没有销售,没有获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没收超限期使用日期的“玛丽黛佳惊叹水唇膏”10盒,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
67 〔2021〕233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化妆品案 秦赛 2021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中和路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婷贻天使”修护霜化妆品, 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标签标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婷贻天使”修护霜化妆品3瓶,进货价150元/瓶,销售价280元/瓶,涉案货值共计450元,上述化妆品标签标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述没有销售,没有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婷贻天使”修护霜3盒,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
68 沅市监案字〔2021〕254号 曹菊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曹菊香 2021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容颜美日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珀莱雅冰山水晒后修护沁透冰膜(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3月27日;生产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兴区上强工业园国道北路16号,净含量:25mlX5片)共1盒, 已超过使用期限。曹菊香涉嫌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曹菊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9日
69 沅市监案字〔2021〕255号 田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田伟 2021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黄茅洲镇塞波咀十字路口天猫优品对面当事人经营的米兰日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莹润香水沐浴露(限期使用日期:2020/03/14;制造商: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莲凤路新寮工艺区、净含量:60ML)共2瓶, 进货价28元/瓶,销售价38元/瓶,共进了2瓶,涉案货值共计76元,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田伟涉嫌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田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9日
70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1号 *梦平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肖家坝中西药门诊 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肖家坝中西药门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西药门诊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8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23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门诊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4日
71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2号 *元香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肖家坝村*元香卫生室 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肖家坝村*元香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8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日
72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3号 向荣果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金华垸村卫生室 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金华垸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8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日
73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4号 *德明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黄茅洲镇晒袍社区卫生室 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晒袍社区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8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3日
74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5号 *家翰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子母城村卫生室 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子母城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8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3日
75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6号 龚亮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子母城村晒袍咀卫生室 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子母城村晒袍咀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8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3日
76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7号 杨龙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同兴村同仁卫生室 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同兴村同仁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8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1日
77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8号 *卫波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黄茅洲村*卫波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黄茅洲村*卫波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8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78 沅市监当处字〔2021〕239号 傅建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新丰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新丰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9日
79 沅市监当处字〔2021〕240号 蔡新伟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柳树坪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柳树坪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80 沅市监当处字〔2021〕241号 祝润根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洞庭滨村祝润根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洞庭滨村祝润根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81 沅市监当处字〔2021〕242号 *传芳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洞庭滨门诊部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洞庭滨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82 沅市监当处字〔2021〕243号 *卫芳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洞庭滨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洞庭滨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83 沅市监当处字〔2021〕244号 *卫君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洞庭滨村*卫君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洞庭滨村*卫君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84 沅市监当处字〔2021〕245号 粟德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柳树坪村粟德强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柳树坪村粟德强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85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6号 唐菊云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肖家坝村唐菊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肖家坝村唐菊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86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7号 *贱春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金华垸村*贱春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金华垸村*贱春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87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8号 邬金辉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金南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金南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19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88 沅市监当处字〔2021〕329号 *伟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金南村*伟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金南村*伟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89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0号 邬孟军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金南门诊部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金南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0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1号 *立丽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马良山村*立丽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马良山村*立丽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1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2号 *海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马粮山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马粮山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2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3号 鲁勇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新河口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新河口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3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4号 *革新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志成垸村*革新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志成垸村*革新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4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5号 *雪辉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黄栗塘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黄栗塘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5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6号 秦曙亮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黄栗塘村秦曙亮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黄栗塘村秦曙亮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6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7号 *志儒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黄栗塘村*志儒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黄栗塘村*志儒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7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8号 黄文科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志成垸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志成垸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8 沅市监当处字〔2021〕339号 秦建华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红旗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红旗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1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99 沅市监当处字〔2021〕340号 熊凯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群红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群红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1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100 沅市监当处字〔2021〕341号 叶建国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子母城门诊部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子母城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1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101 沅市监当处字〔2021〕342号 陶新民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红旗村陶新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红旗村陶新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1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102 沅市监当处字〔2021〕343号 *培春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案 沅江市黄茅洲镇民心村卫生室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黄茅洲镇民心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1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
103 市监案字〔2021〕293号 关于*照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一案 *照明 2021年9月13日上午9日许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共华镇华艳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梦蔻”丝滑性感久久脱毛套装3盒,限用日期:2020/03/31;“雅菲诗”育发精华液2盒,限用日期:2019/12/21;“妈咪”盈润保湿沐浴露1瓶,限用日期:2020/08/03.上述3种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一年。并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照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照明处罚人民币12000元,上交国库。
2021年10月 21日
104 沅市监当处字〔2021〕171号 沅江市草尾镇中心卫生院草尾分院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沅江市草尾镇中心卫生院草尾分院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共和路的沅江市草尾镇中心卫生院草尾分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448号),责令当事人限15日内改正。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105 沅市监案字〔2021〕222号 潘娜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潘娜风 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草尾镇新兴南路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两款待售的海昌牌软性亲水接触镜(季抛款和半年抛款)。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海昌季抛软性亲水接触镜和海昌半年抛软性亲水接触镜款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而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述两款商品的进销货情况为:季抛款,进货价格为60元/盒,销售价格为88元/盒,购进1盒,未销售,还剩1盒;半年抛款,进货价格为80元/盒,销售价格为108元/盒,购进1盒,未销售,还剩1盒。货值金额为196元,当事人未获利。 当事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未申请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2盒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7日
106 沅市监当处字〔2021〕184号 沅江市草尾镇中心卫生院草尾分院第二门诊部 倪军芳 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上码头村的沅江市草尾镇中心卫生院草尾分院第二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456号),责令当事人限7月15日前改正。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107 沅市监当处字〔2021〕183号 沅江市草尾镇胜天卫生室 谢勇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的沅江市草尾镇胜天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458号),责令当事人限7月15日前改正。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108 沅市监当处字〔2021〕181号 沅江市草尾镇上码头村卫生室 *舜琪 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的沅江市草尾镇胜天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460号),责令当事人限7月15日前改正。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109 沅市监当处字〔2021〕186号 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卫生室 *朝晖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的沅江市草尾镇胜天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457号),责令当事人限7月15日前改正。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110 沅市监当处字〔2021〕185号 沅江市草尾镇四民村卫生室 黄义海 2021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的沅江市草尾镇胜天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459号),责令当事人限7月14日前改正。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111 沅市监当处字〔2021〕182号 沅江市草尾镇保安垸村*建尤卫生室 *建尤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的沅江市草尾镇胜天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466号),责令当事人限7月15日前改正。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112 沅市监当处字〔2021〕187号 沅江市草尾镇上码头村*定宪卫生室 *定宪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的沅江市草尾镇胜天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461号),责令当事人限7月15日前改正。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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