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沅江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2 11:06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沅江市教育局

沅江市财政局

沅发改价费〔20216

 


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沅 江 市 教 育 局

沅 江 市 财 政 局

关于沅江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19]49号)、益阳市教育局、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教联[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湖南省、益阳市级示范园:580/.月;沅江市级示范园:420/.月;标准园(城区、乡镇、农村):350/.月,幼儿园定级由教育部门认定。

二、伙食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发改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发改部门重新备案后执行。

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育教育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四、伙食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以营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文件规定,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代收费、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七、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执行。

 

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沅江市教育局         沅江市财政局

 

2021628

 

 

 

 

 

 

 

                                                              

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7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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