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印发 《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商贸〔2024〕17号
HNPR—2024—18005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外汇管理局:
近年来,国际市场上汇率双向宽幅波动显著,外贸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日益加大,为引导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助力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抓好具体落实。
附件: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工作方案
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工作方案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日趋明显,汇率避险成为摆在外贸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为助力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制定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工作方案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海关进出口注册、上年度进出口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三)企业征信记录良好。
二、合作金融机构及参与方式
(一)由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根据以下条件推荐上报部分银行参与:银行在市州设有汇率避险服务营业网点;能够为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及时汇率避险服务,上年度在全省收付汇市场占有率2%以上;有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控能力;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根据参与银行在该政策项下的业务开展情况,每年度对参与银行数量和备用金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1家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具备较大的在保业务规模,信用良好,有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控能力,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银行和担保公司承诺按照本方案规定开展业务,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审查确认后签订五方合作协议,建立对接机制和运作模式。
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及使用方式
(一)依照当前省内汇率避险产品市场发展状况,设立5000万元人民币的汇率避险产品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综合参考各银行上一年度在全省收付汇、贸易融资业务市场占有率、汇率避险业务规模、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来分配额度,银行再进一步放大额度倍数,不断扩大汇率避险产品风险补偿资金项下业务规模。如当年业务规模没有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且服务企业数量没有达到20家,则取消银行下一年度参与资格。
(二)对准入企业实行“两免一补一优惠”。“两免”即企业免缴初始保证金和免抵押物,就可获得银行专项授信用于办理汇率避险业务,不占用企业原有授信额度。“一补”即产生风险损失时,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委托担保公司按照风险分担比例代偿给银行,待银行追偿回损失后再退回。“一优惠”即银行对准入企业给予一定的点差优惠。
四、汇率避险产品支持范围
单笔不超过200万美元(或等值200万美元的其他外币)、时间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及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汇率避险效果等同的零期权费用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
五、基本业务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本方案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授信审批。
(二)对于通过授信审批的企业,银行与其签订汇率避险产品交易协议,免缴初始保证金和免抵押物,测算专项授信额度,不占用企业原有授信额度。
(三)银行对产品交易情况进行存续期估值,当履约保障余额低于最低履约保障要求时,银行要求企业自行追加保证金或经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如不配合追加,银行有权对其交易强制平仓。
(四)产品交易到期时,银行和企业按照交易条款约定,办理全额资金交割,如发生到期平仓和展期则交割损益。
六、风险管理及工作要求
(一)专项授信额度。按照合作银行总行发布的文件制度要求执行。
(二)风险补偿备用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委托担保公司分别在每家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备用金账户,存入该银行分配资金额度的20%作为备用金,用于风险代偿时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及时填补银行平仓后的损失。当一家合作银行的备用金余额下降至应存入备用金额度的50%时,担保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至100%。
(三)交易平仓。①如履约保障余额低于银行估值警戒线要求(达到50%),银行应通知企业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经银行认可的保证措施。如企业不追加保证金或经银行认可的保证措施,当其履约保障余额低于最低保障要求(估值平仓线20%)时,银行应对其该笔交易执行强制平仓。②如该政策项下企业发生单笔违约,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企业在该政策项下的其他剩余汇率避险交易。③如发生到期企业不履约交割情形,则银行在到期日通知企业后对其交易进行平仓。
(四)风险代偿。平仓后产生的实际损失,企业应以自有资金补偿。如当日企业不能补偿损失,银行应立即通知担保公司,从风险补偿备用金账户按照实际损失的80%予以划拨代偿。银行及时将风险代偿情况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实际损失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照8∶2比例分担。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比例上限为单笔交易触及强制平仓线损失的80%,剩余部分由银行承担。
(五)代偿追偿。对代偿后的逾期损失,银行应采取必要手段及措施继续进行追偿。追回的逾期损失,先行扣除诉讼等债权实现费用及其他费用后,根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退回担保公司和银行。
(六)风险补偿临界点。如累计代偿损失超过该合作银行分配资金额度的50%,银行应立即暂停受理新业务并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视情况决定是否增补资金额度或通知该银行不受理新业务。未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同意,该银行不得暂停现有已办理的业务或压缩业务规模。
(七)风险管控。银行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在企业申请受理、授信审查、存续期估值、产品交割、风险代偿及损失追偿等方面履行职责。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业务,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企业恶意到期不履行交割或通过不法手段产生损失的,将企业失信行为报送属地外汇管理局,纳入企业负面信息披露,适时开展监测核查。
(八)第三方审计。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建立相关业务台账,每季度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每年对风险代偿情况及相关业务台账组织一次第三方机构审计。
(九)相关费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向担保公司每年结算一次相关费用,包括:按资金额度的不超过1%(年化)结算风险补偿服务费;据实结算担保公司代偿的逾期损失;根据实际占用的备用金额给与担保公司不超过2%的年化利率贴息。
(十)时间期限。此项政策自2024年8月16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