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沅江市市场主体歇业纾困帮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沅江市市场主体歇业纾困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大盘稳市场主体的政策部署,增强市场活力和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加快歇业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护航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歇业,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登记机关。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六条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第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的;
(四)累计歇业满3年的。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第九条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十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歇业帮扶措施
第十一条 在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歇业专窗”,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人社、税务、公积金、法院、银行以及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第十二条 歇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保留其主体地位和经营资格,不吊销营业执照,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影响市场主体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且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恢复原比例缴存;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歇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如有存续经营性贷款,到期还款确实困难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申请,商业银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统筹自身风控要求、歇业市场主体经营状况以及歇业期限等因素予以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歇业市场主体涉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延长或取消许可有效期限等措施,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恢复经营。开展分类分级的差异化监管,动态调整歇业市场主体的监管类别,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对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市场主体歇业的,可以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歇业市场主体的职工如有意向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意向办理失业登记的,可按照相关流程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向市场主体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不再向其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送达。
第十九条 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3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减轻困难企业压力,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第二十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歇业恢复后服务业和工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第二十一条 针对特困行业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政策,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其他特困行业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复工复产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的50%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针对歇业期间与市场主体解除劳动关系的,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深化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公共就业服务联系制度和产业园区用工服务保障,动态调整重点企业清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通过“湘就业”平台发布岗位、线上线下招聘、产业工人培养基地定向输送、校企合作对接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二十六条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第二十七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歇业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沅江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 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有效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