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前往办税服务厅(沅江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办理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737-2800027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 全面认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已采集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的,无需重复采集。
5.新办纳税人通过优化后的程序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单位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有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办理的,由其直接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承诺后续补盖印章;仅有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已完成实名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在现场办理的,由其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承诺后续补盖印章。纳税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承诺期限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