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湖山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6-2151218 发布机构:沅江市泗湖山 发文日期:2026-02-0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管原则:按照全面覆盖、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

第三条 监管目标:通过分类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逐步建立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长效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农民受益程度。

二、监管范围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监管范围: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乡镇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资金、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中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监管、上下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各类资金有序、全面纳入监管范围。

第五条 职责分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镇财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并加强协同配合。

三、补助性资金监管

第六条 监管重点: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监管措施:

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财政办公室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项补助政策。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动态核查机制针对五保户供养人数、低保救助人数、优抚对象人数、退耕还林补助面积等动态变化的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办公室应进行常态化抽查核实。相关站所、单位及村委会应予积极配合。所有现场核查必须形成书面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并经财政所长签署意见后统一归档备查。

基础信息管理:乡镇财政办公室应联合有关站所,共同做好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类、建档等台账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信息,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项目资金监管

第八条 监管内容: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监管关键环节: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办公室在项目申报、公示、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阶段,乡镇财政办公室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

项目公示项目批复后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信息及时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期间,乡镇财政办公室应建立定期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实地核查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规范、资金使用与工程量是否匹配等,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评估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办公室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工作,并就项目后续的运营维护提出专业建议

资金拨付严格实行验收合格后拨付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按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验收不合格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乡镇财政办公室应暂停拨付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处理。同时,须建立完善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动态反映资金拨付、项目进度及问题整改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五、乡镇财政资金和财务监管

第十条 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综合预算制度,将所有财政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收入征管,确保乡镇负责征收的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加快推进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和项目库建设,强化预算刚性约束,规范预算编制、报批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债务与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化解激励机制,实行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全面掌握债务底数,严禁新增不良债务,积极稳妥化解存量债务。规范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从购建、使用到处置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做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全面推行村账镇代管模式。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镇代管办公室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票据管理,实现专账、专人、专户核算。乡镇财政办公室应切实履行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指导村级组织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全面提升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泗湖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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