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南大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大膳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4-1903412 发布机构:沅江市南大膳镇 发文日期:2024-03-0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村(社区)、镇直单位、驻镇单位:

《南大膳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制度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沅江市南大膳镇人民政府

                    

 

 

 

南大膳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和公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建立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村级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镇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条:成立镇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王浩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立宏,党委委员、副镇长徐志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村账镇代管办公室,由袁宇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各村按要求成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参加业务培训,学习财会业务,掌握专业技能,增强岗位意识,提高业务素质,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报账程序,必须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做假账。

第四条  村级报账员要按月做好财务报账工作,村账镇管办要做好记账、报表工作,村级财务凭证、账簿必须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做好村支“两委”领导安排的工作,提高工作责任心,工作中互相帮助、互相配合,杜绝相互推诿等问题。

第六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要迅速充实人员,尽快办理业务交接手续,防止出现业务工作的脱节。

第三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七条  统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八条  村级的所有收入、支出都要纳入账内核算,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村级财务账目要坚持日清月结,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第十条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根据前三年收入、支出发生额的平均数,预计年内重大收支事项,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村账镇管办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第四章    财务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  实行费用支出“先审后用制度”。坚持村党总支书记一支笔审批制度。村级财务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党总支书审批;500-2000元的,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审批;2000-5000元的,由村支“两委”研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研究后,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议事会议事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审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审核制度”。每月24日确定为村级财务集中审核日,集中审核由村级党组织负责人负责召集,全体村支“两委”干部(含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实行联审会签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审核后的发票要逐张签字并盖章,开支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都必须签字,做到手续健全、开支合理、运行规范。

第十四条  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村报账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进行联审会签的发票,登记流水账并整理后,向村账镇管办报账。

1、除工资、误工补偿、少量调工(必须注明地点,项目类别,日期,天数,金额,工时记录表)、救助、丧事之外,其余一律不论金额大小、所有事项均需开具税票,同类物品可按月统一开具税票,坚决杜绝“白纸条”入账。

2、税票和领条每一张都要签字并盖章(在同意支出前面加上:经村支两委研究决定,附件、购货单、明细可不签字但必须盖商户的公章)。

3、调工与各项工程建设,报账须附上:两个会议记录、两会议签到表和会议照片,监督事项结果、议事会议题、讨论表决结果三公示,预算、决算,合同,记工表,前中后照片,验收报告,税票,转账凭证,领款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资金必须由村账镇管办统一管理,并统一在银信部门开设专户,以村为单位设银行存款明细账。

第十六条  对上级财政下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一事一议”资金、专项“乡村振兴”等项目专项资金(一百万元以下由村级按正规程序自行招投标,一百万元以上由村级向镇财政所上报,再镇财政所上报市财评中心走招投标。),收到拨款后必须及时入账核算,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程序公开透明、资料完备、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实行村级结账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与村账镇管办办理结账手续,一律通过银信部门非现金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

第十八条  实行村级报账员备用金制度。村级报账员的备用金视村级经济业务量发生的大小限额在1000-5000元之间,不准留存其他现金,村级报账员必须登记备用金使用的流水账。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村级资产、资源登记制度。村报账员要对本村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核算,并设专项登记台账。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要按规定提取“年度折旧”,资产的报废、损失要按规定程序核销,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集体资产、资源的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暗箱操作、营私舞弊。对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合同,发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发包租赁收入原则上按年收取,实行一年一结算兑现,确保集体经济收入不流失。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支出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控非生产性支出。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作为村级财务的重要部分,必须严格实行限额、联审、公开制度。村账镇代管办要加强对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核,对原始凭证真实、有效、合法性必须严格把关,对手续不齐全、未经审核审批的开支票据不得入账列支。

1、村干部报酬。村干部报酬按市相关文件统一执行。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补贴、奖金。

2、办公费。村级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通讯费、网络费和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村级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安装住宅电话或购置手机,不得将上级配发的电脑或用公款购置的电脑挪为私用。    

3、交通费。正常情况下村干部到镇区开会、办事一律使用个人交通工具或搭乘公共汽车。市内交通费可以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100元,生活费80元,需住宿的按住宿发票报账(每人每晚不得超过150元)。市外出差(含租车)参照《沅江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补贴标准执行。

4、伙食费。市、镇场街道机关干部下村办事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村用餐,确需用餐的,应在村内自办伙食或安排到农户(居民)用餐,不准进餐馆,并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缴纳伙食费的有关规定缴纳伙食费。村干部到镇场街道或到驻镇区部门开会或办事,不得报销餐费。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确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而发生接待费用的,应事先向镇场街道申报,按批准标准执行。

5、会议费。村级会议不安排香烟、水果,原则上不安排就餐。上级政府部门和镇场街道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召开“三八”妇女节、“七一”建党、“八一”建军、老年人重阳节等会议,如需要发放慰问金或纪念品,应事先制定会议方案报请镇场街道党建部门审批,按审批意见执行。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工资和补助。

6、培训费。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事先必须经过镇场街道批准并按文件规定标准报销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待领取毕业证后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7、考察费。各村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含党员、组长或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填写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并经镇政府批准。

村级集体在公务活动中,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发票,严禁白条入账。村级不得列支捐助款和赞助款;不得列支应酬费;不得列支红包礼金、烟酒和土特产;不得以争取项目名义设定比例领取费用;不得列支钓鱼等休闲娱乐性活动开支。

第二十二条  账面余额与银行账户实有余额和备用金必须核对一致,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争取外单位、个人援(捐)助资金和项目资金发生的费用开支。在本市范围内争取项目和资金,除差旅费外,不得开支其他请客送礼费用;在市域外争取项目和资金,所需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等资金到账,按照所产生费以内据实报销的原则执行;已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计划)内的项目资金、各种拨款不得以任何名义列支争资费用。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要设立债权债务台账,由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切实做到账账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按季度进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加大债务清收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全力化解债务,严禁增加新债。

第九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级要依法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必须懂财会业务,办事公道,在地方上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原则上应为中共正式党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本届村委会任职期间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村级财务年度收支情况、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处置情况和村干部任期履职等情况。

第十章  财务清理

第三十条  每年3月为全镇村级财务清理月。村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本单位上年度或本届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本村期内村级财务管理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价,作出书面审计结论,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第三十二条  村级财务必须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有重大问题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并实施送达审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所应当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村级应在交通方便、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置村务财务公开栏,公开栏设置要全面、规范、科学。要公开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并按季度公开。同时,按季度在省“互联网+监督”平台上全面公开村级财务每一笔收入和支出及其发票凭证。

第三十五条  村报账员要在每月的10日张榜公布村级收支情况、债权债务、内部往来、征地拆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产资源明细表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要公布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上年度财务清理结论,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承包合同(协议),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镇经管站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三十九条  村级财务档案查阅,应到档案管理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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