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移发〔2010〕5号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为了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施行为,确保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移民 后期扶持 管理 办法 通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2月1日印发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湘政发〔200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以内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市州和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规划按照省移民局印发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规划为限额规划,按核定的移民扶持人数人均每年600元扶持资金的额度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规划的编制要科学合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民意,切实保障移民群众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规划包括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两个部分。实行资金直补扶持方式的移民扶持人口应核定登记到人,编制资金直补规划。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的移民扶持人口能核定登记到人的应核定登记到人,无法核定登记到人的应核定到村组,编制项目扶持规划。
第九条 规划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按照“先生存、后发展”的原则,重点解决移民村(组)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列入规划的项目要在移民村(组)进行公示。
第十条 规划项目应为移民村组(自然村)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组(自然村)的项目。
规划应尽量避免安排经营性项目,以规避风险。
第十一条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移民局审批。
规划审批前,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包括资金直补计划和项目扶持计划两个部分。
年度计划应按照省移民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和核定的移民人数,按照人均600元的扶持资金额度限额编制,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县市区计划的审核、汇总,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移民局审批。
年度计划未经审批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直补计划根据核定登记到人的移民扶持人口名册,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的补助标准编制,直补计划要落实到村组,明确各村组的直补移民人数和资金发放额度。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编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已经列入规划的项目,并完成了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程度,统筹安排年度计划项目。但规划期内各村组安排项目的资金总额度不得突破,项目建设地点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组大多数群众同意,并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直补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直补扶持方式的移民应核定登记到人。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07〕2号)的有关规定,以移民搬迁原始资料为依据,由移民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登记、公示环节确认无误后,列入直补对象。
第二十条 列入直补对象的移民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只减不增,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后期扶持人口予以核减,从下一年度起停发后期扶持资金。
(1)已死亡的。
(2)在读大中专学生、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已经毕业(肄业)离校参加工作,户口迁出的。
(3)原迁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
(4)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5)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
(6)现役士兵晋升为军官或三级及以上士官的。
(7)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
(8)其他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移民人口。
第二十二条 对拟核减的移民扶持人口,由移民所在村组提出,经乡镇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后,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将核减情况告知当事人或当事人直系亲属。
第二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应核减的扶持人口名单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后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因自然减员或确实有节余等原因形成的节余指标留县市区统筹使用,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纳入项目计划管理,严禁用于建房、购车等非移民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要求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并负责把关。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移民局负责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审批;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3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
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
第二十八条 其他资金投入为主、后期扶持资金投入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体要求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责任主体为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由项目法人按有关要求建立,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文件、项目批复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项目运行记载表、有关图片资料、工程预决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向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由省移民局组织竣工验收;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3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益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6〕79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湘财综〔2009〕3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直补资金经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严格按季度通过“一卡通”发放。“一卡通”没有覆盖的地方,将直补资金直接划拨到移民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折账户。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对实行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及时拨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开支情况,定期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销项目支出,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当年未完工部分的资金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资金应重新按程序报批后方能使用。
第七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九条 每五年规划实施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市州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终验。
第四十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管理机构。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专项稽察要形成稽察报告,组织稽察的有关部门根据稽察报告向存在问题的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对被稽察单位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省移民局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项目的实施效果等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批准规划、或未经批准调整修改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07〕13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0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