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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工作历练,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发挥余热”,不仅能让自己老有所为,更能为社会为人民做贡献。可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中发现,个别退休领导干部不将“余热”发挥在正道上,反而利用在职时形成的职务影响,以“老书记”“老局长”等身份游走于政商之间,为特定关系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党的纪律,更严重破坏政治生态、严重干扰社会公平公正,必须一查到底。
【典型案例】
2017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局原局长冯某因病向组织申请提前退休。获得批准后,退休在家的他竟然觉得不适应,渐渐和一些商人老板走得近了起来。2018年至2019年,冯某在老板曾某的请托下,利用其原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中标、施工等过程中,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并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户,收受曾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49.82万元。2023年11月,冯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24年1月,冯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典型案例】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直至2018年退休后仍大肆收钱敛财,2019年至2020年离职后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折合1735万余元。2021年8月,王某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22年1月,王某某因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持续追踪]
领导干部退休后,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没有了职权,但如果利用此前的职权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实际上跟在任时的腐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一再证明,退休不是为所欲为的“隐身衣”,更不会成为监管追责的“空窗期”,只要是牵涉到了违纪违法的问题,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针对“滥用余威”这一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了专门对应的条款: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学习时刻]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
出自唐代诗人刘禹锡《酬乐天咏老见示》,意思是不要说日到桑榆已是晚景了,看它还能放射出满天灿烂的霞光来。2014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时引用此句,鼓励广大老同志继续发挥余热,作出积极贡献。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他们为榜样,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不计名利,不怕牺牲,一辈子将自身的光和热奉献给党和人民。